员工岗位调整通常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出现: 一、员工在现岗位业绩表现突出,公司将其调整至同级别更重要的岗位,以视重用; 二、员工不符合现岗位要求,在现岗位业绩平平,公司将其调整至其他相对较适合岗位; 三、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巨大变化,例如,部门撤销或合并,现岗位人员需重新分配; 对于第一种情形,人往高处走,能得到公司的重用,在更重要岗位发光发热,相信是所有职场人都期待的职场高光时刻。只要不涉及到跨城市调动(如需从深圳的工程师岗位调整为佛山的工程师岗位),不涉及到工作作息时间的调整(如从原来的长白班,调整至三班倒),或其他的原因(如与调入主管部门不和等情况)),一般这样的岗位调整过程会比较顺利。但仍要做好员工的沟通工作,该走的流程还是要走,确保调动程序完整,合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因为员工在现岗位上表现不好,公司认为其不符合同岗位要求,需调整至其他岗位的,则处理的过程相对较复杂,也较容易出现劳动争议。 具体操作中,要注意两点,分开讲。 第一点: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如果能提供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证据,公司调整到其他岗位,属合理调岗。如某公司电话销售人员,任职该岗位后,无主动开拓业务的精神,总是被动的等待客户上门来询价等,任职岗位电话销售,做的是销售助理的工作,业绩相比其他同事来说,也差很多。或不遵守公司的销售报价规格,为争取订单,不考虑公司利益,按低报价等等,只要是客观事实依据,就没有问题。反之,有些公司认为不胜任工作的依据是“领导觉得其沟通能力不太好”,“性格有点闷”,“情商太低,不会做人”类似的,如果以此类理由作为“证据”显示不合理。 第二点:公司的调岗程序合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需对岗位进行调整,仲裁和司法实务中要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 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和第2项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所以,企业有以下情形,可单方面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1)符合因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如 组织架构调整,部门重组,业务调整等) 2)所调整岗位不具有歧视性或侮辱性或显失公平性。如部门经理或高管被调至后勤部门;如最近刷爆网络的某知名企业将某“资深开发工程师”调整为“技术支持工程师”被判断38W。 3)所调整岗位的劳动报酬或其他劳动保护条件相当的; 4) 员工不胜任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上述单方调岗情形,从员工的角度出发,会觉得是被迫的行为,接受程度上会差些。用人部门及HR应与员工多沟通,对员工进行充分的说明和告知,并给予员工合理的考虑期限,争取达成一致。如果员工坚持不愿意调岗,企业单方调岗的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的,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是N,并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按N+1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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