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疗期、病假与‘三期’之间的是是非非
一直在三茅上用着无尽的资源,感觉自己没点贡献会很愧疚^_^,难得抽个空认认真真写个总结吧。上一个总结还是下班时间抽了半小时报了个流水账,还“恬不知耻”的去投稿,不才还有几位伯乐愿意回应我。
本伯爵(公司花名)一直做劳务关系的风险把控比较多,也比较感兴趣,就从我最擅长的东西一点点整理好了。本人身处上海,所以就以当地的规章条例来细数几样。今天就从几个最容易混淆不清的“请假”来唠叨几句。最后附上各地婚假、产假、陪产假的时间表。
不管工伤还是非因工伤、三期特殊情况都会牵扯到医疗期,以及相关的待遇问题。国家规章制度何其多,地域条例各有千秋,作为万能的HR我们首先要清楚真相是什么?并且出处在哪里?不然一群人肯定会追着伯爵问个不停。
首先我们聊一下医疗期,
上海地域规定:《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注意啦!敲黑板啦!需特别注意的是,此规定中所称“年”非12个月,而是自然年度。例如,2012年6月进入本单位工作,自2013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即为第1年。)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总结如下表: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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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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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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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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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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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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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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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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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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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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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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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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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年及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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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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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的时限是累计计算的,应从病休第一天起计算。而医疗期时限的不同,所累计计算的期间也有所不同。
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关于医疗期的期限及如何计算
2、疾病休假工资的计算比例
连续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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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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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工资/疾病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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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以内
(疾病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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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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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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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年不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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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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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年不满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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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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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年不满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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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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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8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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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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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个月
(疾病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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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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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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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年不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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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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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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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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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特别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工龄”以“年”为单位计算,以12个月为年度计算单位。例如2013年7月1日开始工作,则于2014年6月30日满1年工龄。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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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疾病休假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注:2016年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6504元,最低工资是2300元,最低小时工资是20元)
2、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予补足。
3、企业现行的疾病休假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规定的可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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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疾病休假工资最低标准
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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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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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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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注:2016年本市最低工资为2300元)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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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重点来了,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支付相应补偿或补助?
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相关规定,医疗期满后,如果仍然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在此条件下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
1、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对,你没看做,医疗期过后你辞退人家,除了补偿金还有个巨额的补助费~~)
此“工资”的标准均以“工资”为基准计算,其“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肯定会有很多人问伯爵,真的假的啊~
熟读各项条例的我在入行不久的时候注意到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94年出台的第六条,大家可以去查阅。
医疗补助金发放的前提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不用给补助费的。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到期则自动延长至医疗期结束后劳动合同终止无需给补助费。
说完了各个医疗期与病假的千丝万缕,接下来就是我们听了就头大的,三期。
HR女性占比比较多,所以不管是员工三期,还是我们自身,女性权益方方面面伯爵我是尤其关注的,一句话,女人何苦为难女人。
附上此表,大家一目了然(上海地区的哟~和国家的是有细微区别的)
上海女职工假期与待遇示意图
关于假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生育假的后30天,婚假的后7天,陪产假的10天。
此外,在二孩还没实行之前,也就是16年以前,我们还是独生子女政策,并且有独生子女证,当然你16年开始准备生二胎的就自然取消独生子女的福利待遇了。伯爵这里要说的呢,是指快要退休或者临近退休10年的妈妈们,在民企的妈妈们~也让HR们稍微关注一下这么一个群体,民企单位里是否有这样一群女性存在他们还有几年要退休了,只有一个孩子的妈妈们,在退休的时候企业需要发放一笔费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八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2004年4月15日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简而言之,有单位的单位发放,没单位的政府发放~HR们知道怎么操作了吗?
最后针对违法计划生育的女性们,国家是如何规定的呢?假期可以有,待遇木有~,也就是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洋洋洒洒的写了一堆假期的是是非非,希望能帮助大家理清这些关系。遇到问题不怕,底线是什么知道,其他靠协商,灵活运用才是HR的王道,照本宣科是没有用的。
附上各地婚假、产假、陪产假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