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之上的,简言之,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管理并按期发放相应的待遇,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存在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对本案,看法如下:
劳动合同当签
按照法律规定,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需与之签字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这期间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按照规定,只要是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提供了劳动并接受公司管理的员工,都应签订劳动合同,不管是CEO还是普通员工,即使是股东之一甚至董事长,只要在公司任职、接受公司管理并享受按期薪酬福利,都应签订劳动合同。
CEO要求合理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本案公司拖欠CEO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些证据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的;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则需要双方举证,按照本案描述,仲裁时,公司是难有胜算的。
至于单位说“CEO无需签劳动合同,CEO掌着公章,没签劳动合同属于CEO自己的责任”更是站不住脚的。前面说过,按法规,CEO也须签劳动合同,另外,签劳动合同是人资部门的职责,人资部理当及时找CEO签订合同,CEO即使掌握着公章,也不能私自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也需按用章规定和流程办事。
就为要面子
董事长与CEO在工资、差旅费报销及其他方面的磨擦,多半不是什么原则性问题,都想维护自己的权威和脸面,如果是能力或人品、钱的问题,根本就不会走到一起合作了,作为高层人士,基本的素养还是有的,奋斗几十年的名声还是需要维护。
高层真的需要顾全大局,如果处理不好,对员工甚至在本行业影响面都是非常大的,不管是公司或CEO,都是两败俱伤的事,为什么不能协商呢,摒弃前嫌继续合作当然好,即使不能合作友好分开也行啊,对董事长而言,能够用钱搞定CEO的事,应当不难,即使是几十万元的付出,总比仲裁、诉讼结果下来后再执行为好。
当然,为了面子或一口气,本来只付几十万元可以解决的事,情愿用马拉松式的时间等待和把他名声搞臭,即使再付一百万元,也要这样干,这可能就是“不在其位,不谋其事”的原因吧,在此,对董事长也表示理解了。
百姓更遭殃
俗话说,皇帝打架,百姓遭殃。想想看:CEO没签劳动合同,董事长不狠批人资部一杆人才怪,说不定还伴有行政处罚和扣工资,有的甚至被迫离职等;差旅费报销也是一样,董事长极可能责怪人资部在CEO入职时为什么没有把制度讲明,财务部为什么没有把关严格;另外他们二人的其他磨擦事件,也一定会牵连到其他人员。董事长有这些怒气可以往下传递,那么,CEO在未离职前,同样可以将郁闷往下传递,二者一叠加,直接或间接的下属们还有好日子过吗?
宽容是很好的品质
不管什么职位或经历有什么不同的人,在待人处事上,都需要具备一个原谅的心,都需要站在对方角度想想,朝着双赢的目的去努力,不能只站在自己角度争利益。
这样的说教,到处都是,道理很简单也非常好懂,但落实在行动上为什么就那么难呢?其实还是物欲、面子观在作怪,知足常乐、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古训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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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楼 晶浪
学习了,谢谢分享……
79楼 杨梓昕
多谢分享,学习了
78楼 小小鸟dsl225
学习了,支持你
77楼 王者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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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楼 雪儿250922781
首先要清楚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管理并按期发放相应的待遇。能够用钱解决的事还算是事吗?感谢秉哥分享。
75楼 灵筠
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古训确实落实到身边的很少
74楼 hklte_hr
谢谢分享!
73楼 哈达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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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楼 shangshumiao
三茅现在不纯粹了,有的人看到了市场和商机,三茅多了很多功利的人,从13年关注您的分享到现在,一直是您的铁杆粉丝,真正喜欢您文章的人是不会听信他们的挑拨之言的!
71楼 shangshumiao
永远关注您,支持您,不要理那些无聊的人!
70楼 前朝的雪
学习了。
69楼 annie桃之夭夭
学习啦!
68楼 BJLaris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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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楼 人资追随者
还是签了好,不留后患
66楼 叻圆
当然要签合同
65楼 黛黛00
学习了!
64楼 冯君瑞
赞同!
63楼 LSB513
现我有一问题想请教下:
A公司是一家制造合资企业,即将与美国另一B外资企业合资成立一家C新公司(投东为A公司与B公司),各先拿出一个亿来投资在新公司,用此笔费用购买A公司的动产(所有机器、人力等)和租赁不动产,原有的人员必须按B公司提供的合同与C公司新签劳动合同。问题:1、A公司原来人员很多工龄都在二三十年了,在进入刚成立的C新公司后,工龄会清零吗?刚成立的新公司可否不补偿,直接延续工龄?2、C公司在原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要求A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原有人员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终止与C公司重签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吗?3、原A公司在经营操作上是按民营企业的模式,有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管理方式,一旦成立新公司,原A公司将终止经营,此时,原有劳动纠纷,可向C公司追索吗?假如,C公司要求签订放弃协议,可以吗?4、这样的合资,人员安排如何安排,才是对双方更有利的?
62楼 蜡笔小新40850
赞
61楼 梓芙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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