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离职工作交接期考勤应按制度和领导意见办
一、解析:
员工提出离职申请而公司批准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试用期提前3天转正后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离职是合法的,但是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是可以按照协商一致的时间离职的,也就是说,并不一定要严格按照3天、30天的期限来办理离职。针对本案例,先做如下分析:
1、 公司规定不妥。不管国有、民营、外资还是改制企业,也不管北京上海、河南河北的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就要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刚才我说了“员工试用期只需提前3天转正后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公司不管同意不同意,时间一到都应当给予办理离职手续,至于什么时候交接完工作,与这个无关”,这就要求公司要主动要求、委派其他员工来配合离职员工交接离职手续。而贵单位做出规定“未交接完要延长”是不合法的,但“提前交接完也要待满一个月”的做法是合法的,至于叫不叫“适应期”都无所谓。
2、 尊重实际情况。员工离职,不管是辞职、协商离职等,多数员工是找好了自己的退路,想到自己今后的出路,即使留在公司一段时间,多半是身在曹心在汉,做事说话都难得尽心尽责,这完全是靠个人职业道德素养的高低了。经常请假去面试,或者给领导打招呼早退等,由于迟早是要离职的,有的领导也会做顺水人情给予开绿灯,这确实让人事部门比较难处理。
3、 多数公司做法。正如你向领导建议的一样,只要员工离职手续办好,一般就可以离开公司了,不必要非得拖一个月。你们领导如此坚持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员工来做工作,还是故意要折腾离职员工,还是坚决执行法律的规定,这不得而知,只想说一句,为什么不可以“给人方便,也是给自己方便”?为什么不可以按照协商的约定期限来执行?难道员工与公司之间永远只有制度和法律,没有人情没有商量?
二、建议:
经过以上分析,我认为人资部门既在站在公司角度去考虑问题,更要站在法律和员工角度思考,因为,一旦公司违法而员工提出仲裁和诉讼导致公司败诉什么的,最终公司也会为自己的做法买单啊,因此,我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 按制度考勤。公司一定有考勤管理办法,我想没有专门针对离职工作交接期的特别规定吧,那就统一按照制度来执行,不管是迟到、早退统统汇总,该扣工资的扣工资,该处罚的处罚,该通告的通告,当然如果上级领导特批做例处不处理时也只能按照领导意见办。
2、 按法规培训。关于考勤方面的法律规定,一定要入职培训时向新员工讲解清楚,当然,公司实际的规定也要给予说明,同时讲到“如果不认可公司的规定,可以放弃入职,否则就应遵守”,当然,要让员工在培训后签字甚至盖手印。
3、 向员工提醒。我认为,公司这样的规定和做法,特别是领导的顽固和无视法律规定,会让人资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如果因此出了问题或官司,领导一定要怪罪下来,领导把一切责任都推向人资自己。所以,我建议,人资部门可以提醒部分员工提出离职申请时,顺便复印一份提交给当地劳动部门,如果时间一到无法离职,则电话通知劳动部门,让劳动部门来电话通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人资部门则可以将这样的情况告诉领导,逐渐的,领导的顽固将不得不改变。
4、 仲裁和诉讼。如果领导顽固到底,人资部门可以暗示离职员工到仲裁庭申请仲裁,如果公司不服再诉讼,直到为自己争取到应有的权利,看领导顽固能够坚持到什么时候,我就不相信他不在法律面前低头。对这样的领导或公司就要痛打落水狗,让他们早一点在市场上消失,人资工作者不要助纣为虐,只是在工作中要注意技巧,保护好自己也是必要的。
三、总结:
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中以下几条的规定,就知道本案例中错误做法之所在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205楼 三千凡脑丝
我也赞同,别以为离职了考勤就不好做,照样改干嘛就干嘛
204楼 阿黛黛大宝宝
不错,学习了
203楼 哦兰
追问:
去年碰到这样一辞职情况:公司女仓管提出辞职申请,公司不久招到新人,她带了段时间,就请病假了,快到离职期限前联系过她:住院开刀,到了离职期限她还是没来公司,再联系:动了手术不方便走动,情绪也有些激动、抵触,希望能享受病假工资,夹在公司和员工之间好难、、、
202楼 咪儿
学习到了,谢谢分享!
201楼 草小傻
我们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但是对迟到早退奖惩要求特别严格,法律风险大么?
200楼 天使嘟嘟
简洁、清晰、易懂。很有收获。
199楼 luan12
每次都看您的案例分析,真的好棒,不愧是元老级HR,学习到了 ,谢谢!
198楼 小猫的慵懒下午
说得好!!!撒花
197楼 滢瑞
我只想说 强扭的瓜不甜,为何不能好聚好散呢,相见不如怀念,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
196楼 花生生生
特别赞同秉骏哥说到的关于顽固领导的处理。领导有时候的确不了解情况,对于劳动法律法规了解也不熟悉,人资除了要做好引导工作,更要公平公正。都是出来打工的,何必自己人为难自己人。
195楼 HR艳艳
这种现象特别的普遍!我认为不应该是完全参照劳动法,更不可能完全依据公司领导的决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重要性岗位的员工,可以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时间执行;对于不是那么重要的员工,则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解析的很透彻,但是也有些欠妥的地方。
194楼 Alice7758258
学习了。。
193楼 junewangwang
我个人觉得第三项和第四项,有点理想化了,虽然事实是这样,但是站在HR的角度,这并不是明智之举。在工作交接完的情况下,尽量用劳动法来说服领导比较好,另外,员工心不这里了,接收人也有了,他留在这里,公司只会造成资源浪费,多发工资,何必呢?至于请假、早退,公司应该会有考勤管理制度,员工入职时应该已经学习过,你该怎么扣就怎么扣,他也无话可说,一般人要走了应该也不会拿自已的错误说事,因为他是理亏的
192楼 简jane0506
赞,秉俊哥是位正直的HR!
191楼 小三猫
学习了。。。
190楼 ymren
很好的分享,赞一个!
189楼 成都听雨
学习了
188楼 huangzfsally
很好
187楼 shadow11
感谢分享,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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