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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朱某系某保险公司职工。2019年9月27日-2019年9月28日,保险公司组织职工利用周五、周六两天到景区参加集体旅游活动。该活动由该公司工会组织,费用由该公司支付。2019年9月27日14时许,朱某在该景区游玩时,因与同事走散,其从景区内一较窄的河面跨越过去跟同事汇合时,造成其右足崴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跟骨骨折。
2019年10月23日,保险公司向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保局于12月1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朱某于2019年9月27日所受到的伤害,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且与工作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朱某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朱某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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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起云涌的西瓜17030912 2023-03-10 15:10 回复 赞(0) 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