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1、公司筹建新厂区,工程承包给私人老板。外包工人均由公司缴纳工伤险。2、2013年10月,钢筋工程负责人带来一名工人,未告知公司。3、不到一个月内,该员工发生工伤,但未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险,无法进行待遇申领和费用报销,员工未去做工伤认定。4、2015年7月,员工起诉公司,司法鉴定结果8级伤残,要求公司赔偿38万元。5、双方均证据不足,法院支持协商解决。二、分析建议这案例中信息有缺失,可能会影响到判断。我们仅针对已知的信息来思考应对策略。1、自己先弄清楚赔偿金额及构成一般来说,工伤涉及的金额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如下:(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
一、问题
1、公司筹建新厂区,工程承包给私人老板。外包工人均由公司缴纳工伤险。
2、2013年10月,钢筋工程负责人带来一名工人,未告知公司。
3、不到一个月内,该员工发生工伤,但未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险,无法进行待遇申领和费用报销,员工未去做工伤认定。
4、2015年7月,员工起诉公司,司法鉴定结果8级伤残,要求公司赔偿38万元。
5、双方均证据不足,法院支持协商解决。
二、分析&建议
这案例中信息有缺失,可能会影响到判断。我们仅针对已知的信息来思考应对策略。
1、自己先弄清楚赔偿金额及构成
一般来说,工伤涉及的金额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如下:
(1)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 (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 医疗机构证明标准×人数×天数
(3)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 =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4)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护理费赔偿金额 =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8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此处需取证员工工资)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我们首先要自己算清楚账,才能去协商谈判,否则自己没个谱,如何说服他人?而且案例中对方既然来起诉,明显不会轻易说服,所以一场硬仗是在所难免。
其中,对于具体金额计算存在疑问的,可以咨询工伤行政部门,不要怕麻烦,敢于询问。
谈判有时候和菜场买菜砍价道理差不多,如果你知道对方进货的成本价,你就对砍价的幅度有更好的把握。
2、撇去对方主张的赔偿中的水分
既然对方主张38万元,必定这38万元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撑。而对于对方起诉内容中关于赔偿费用的主张,我们可以参照第一部分的计算结果一一比对。
如果自己计算的费用低于这一标准,那么这些差额都是谈判的压缩空间。
如果自己计算的费用高于这一标准,那么建议谨慎操作,谈判压价不要过于激烈。
另外,对于协商公平性的把握,一般从合同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只要不低于法定赔偿价格的70%,均视为不失公平,这点也是广大HR可以把握的标准之一。
当然,“开庭后,由于双方均证据不足,法院支持协商解决”这一条未尝不可以利用,单位应多向员工贯彻“多得不如现得”的思想,如果员工很难说服,那么企业未尝不可以尝试一些拖延战术(谨慎使用)。
3、责任划分与谈判策略
(1)明确责任划分作为分担协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四十三条明确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而只有明知承包单位无资质的情况下,发包单位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案例中发包公司承担外包工人的工伤保险,已经是做得非常到位了。
在案例中,钢筋工程负责人带来工人未通知公司,以至于公司未能及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由此造成的工伤费用,钢筋工程负责人或其所在承包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员工发生事故后,发包单位HR未能第一时间介入并确认员工身份,并且安排对应的工伤保险补缴以及工伤申请等手续,而是任由其发展。因此,发包公司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所以,在与员工进行谈判之前,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钢筋工程负责人)应当事先达成责任分摊比例,建议为2:8或3:7,具体以与对方商谈结果而定。
(2)建议将谈判压力部分转移至工程承包单位
既然承包单位主责,那么谈判建议以承包单位为主、发包单位HR为辅,实行三方协商谈判。
三方协商的好处,一方面可以确保操作透明,有鉴证方;另一方面也可以互相扮演黑脸白脸角色,至于具体如何配合,两边单位自己商量着办。
一旦就协商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了,那么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报送司法机构(法院)予以认定。
4、部分未清事项可能带来的影响
员工未去工伤认定,之后是否继续在工地工作?这一点在案例中并没有明确。但如果员工未来现场,必然影响到对于员工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伤费用补缴、有关工伤费用申请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的办理,也可能进一步影响到双方协商谈判的幅度。
5、亡羊补牢的考虑
既然发生了事情,那么证明在有些流程上存在风险,需要加强控制力度。
虽然通过协商谈判将眼前的事情解决了,但是不代表将来不会存在类似风险。因此,发包单位既然要承担外包工人的工伤保险以及相应的责任,那么就必须要加强相关的管理:
(1)可以在与承包单位的协议中明确承包单位的外包工人名单报备要求和人员变动通知义务,以便发包单位以便办理工伤保险等手续。人员变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发包单位,否则造成损失有承包单位承担。
(2)提高自身单位HR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必要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方面培训,并且建立主动跟踪督促机制。条件成熟的可以设置相应的KPI指标。
(3)安全意识培训,尽量减少生产事故。并且与承包单位约定安全生产责任。
三、总结
1、协商谈判中,最重要的是对于底限的把握,HR要做到手中有粮、心中有数。
2、承包单位可能存在的用工不合规的现象,发包单位应当明确责任,共同承担甚至以承包单位为主。
3、可以进行三方谈判,三方的好处在于透明性和黑白脸角色策略。一旦达成一致意见,不要忘记落于书面协议,同时提交法院认定。
4、吃一堑长一智,不要忘记亡羊补牢,加强对承包单位的人员管理要求,加强自身员工的管理能力和意识提升,加强安全生产意识。
以上,个人观点,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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