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亲爱的同学们,进入5月的最后一周,我们的打卡话题也迎来了全新的模式:由纯理论式的交流变成了案例式的探讨,那么,在本周的学习当中,你有什么样的收获和疑惑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巩固打卡知识,本周我们组织了这一期“破解三期女员工管理难题”专家面对面活动,对于三期女员工的管理,如果你有什么问题,欢迎在这里和专家一起交流,让你学到的知识更加牢固。 请各位同学注意查看下方班主任给出的提问规则明细,遵守活动规则,准确、丰富的描述自己的问题,能够让自己的问题得到专业解答的同时,也充分尊重解答的专家。 本次活动放开参与权限,全站同学都可围观学习!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由此可见,公司与孕期女员工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且公司有确实可靠的依据时,才能在试用期随时、转正后提前30日通知的的前提下,支付法律规定的补偿金,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若果提前30天通知,不需要支付代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