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部分入职时间在5-10年的老员工,一开始只简单办理了入职手续,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从2021年开始,公司统一给签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保,2021年之前的劳动合同和社保没有补签补缴。老板不想给员工补缴之前的社保,但是又想规避这方面的风险。想问问各位老师,下面哪种方法能更好的规避用工风险?
1、补签从入职之日起至2021年的劳动合同,补缴这期间的社保;
2、和员工协商解除2021年之前的劳动关系(注明:由员工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经济补偿金和社保没有其他争议;
1、都过去这么多年了,早已经过了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了。再者未签劳动合同满一年后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因此未签劳动合同一事不用担心,也不用补。当然你们就是要补也是可以的。
2、对于21年之前未缴纳社保一事,老板不想补缴,却又想规避不缴纳的风险。这本身就是矛盾体,根本就不可能。所以你只能将这些分析给老板听,不缴就不缴吧,这是民不告,官不究的事情。不同意你的第2个方案。因为该方案压根就解决不了问题,还有可能会把你置于风口浪尖上。
不建议做任何操作了。21年前的事就让他过去吧,员工真要提出仲裁到时候再补缴。你说的第二种方案(协商解除)不等同于就不用补缴社保的,法律应该不认可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存在劳动关系就应该缴纳社保)。当然补缴的话员工部分也是他们自己出。
未签劳动合同1年以上就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5-10年的老员工了,所以就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了。
未缴的社保能补则补吧,以免员工以未缴纳社保去仲裁,要求公司补偿金,到时候补偿金和社保一个都少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