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某公交公司任大客车驾驶员,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刘某因疲劳驾驶、飞站、不按规定时间停站,被某公交公司依据《违章违纪规定》分别作出三次处罚,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认为《违章违纪规定》内容不合理,遂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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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公交公司《违章违纪规定》明确员工一年内连续三次违反该规定的,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在某公交公司任大客车驾驶员,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刘某因疲劳驾驶、飞站、不按规定时间停站,被某公交公司依据《违章违纪规定》分别作出三次处罚。
在工会表示无异议后,某公交公司向刘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刘某认为《违章违纪规定》内容不合理,遂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共交通系公众出行的基本方式,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公交车特殊的社会服务性要求更高的公共运营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公交车驾驶员更严格要求亦符合公共利益。
刘某作为公交车驾驶员,未遵守安全准点、保证行车安全及服务质量,违反了《违章违纪规定》。
《违章违纪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程序合法,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公示为刘某知悉,刘某明知后果仍多次违反规定,某公交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公共领域岗位劳动者与一般领域劳动者对公共安全的社会责任不同,应负有更高标准的勤勉、谨慎义务。
公交车关乎道路公共交通安全,要求更高的运营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司法裁判应当引导公共领域岗位劳动者遵守更高标准的职业纪律,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