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王某2007年12月到煤矿上班,2016年1 月因煤矿停产整顿,王某一直处于待岗状态,期间,双方一直未解除劳动关系。煤矿自2016年1月按照每月960元的标准为王某支付生活费至2018年 12月。后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生活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项产生争议,王某申请仲裁并引发诉讼。
你认为王某和煤矿在2018年12月后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A:存在;B:发到2018年已经仁至义尽了,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7年12月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1月煤矿停产整顿,王某按照煤矿的要求处于待岗状态,且煤矿一直发放基本生活费至2018年12月,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存续状态,煤矿作为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依据《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认定煤矿按照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因煤矿按照960 元的标准发放了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生活费,数额低于郑州市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故煤矿应支付王某该期间最低工资差额1404 元,并且应从2019年1月起按照 1140元/月向王某支付基本生活费,因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存续状态,煤矿给王某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煤矿辩称王某诉请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
近年来,部分用人单位被动或主动停工停产,要求劳动者回家待岗,但并未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或解除做出处理,在劳动者待岗期间也停发工资报酬,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低于国家规定的,应当补足差额部分。该部分费用俗称“最低生活费”,系用于劳动者待岗期间维持生活的基本费用,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判决的指导意义在于,在用人单位因故停工停产后,应当对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做出及时处理,如维系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待遇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