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在C陶瓷公司工作十余年,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离职后进D陶瓷公司工作,2个月后,贾某在D公司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时被检查出患有两肺间质性改变,被辞退。后贾某以C陶瓷公司为用人单位请求职业病诊断,诊断结论为职业性陶工尘肺叁期。C公司提出工伤认定异议被驳回,贾某申请仲裁并引发本案诉讼。
你认为法院会倾向于下列哪项判决?
A:C公司承担相应责任;B:D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简要案情:
2004年至2018年1月期间,贾某先后在住所地均相同的A陶瓷公司、B陶瓷厂及C陶瓷公司上班,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A陶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甲系刘乙之父,刘乙系B陶瓷厂的经营者、C陶瓷公司的一人股东。A公司、B公司已经注销登记。2018年1月,贾某从C陶瓷公司离岗,两个月后到D陶瓷公司工作,在该公司2018年5月29日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时被检查出患有“职业禁忌证(两肺间质性改变)”被辞退。2019年5月,贾某以C陶瓷公司为用人单位请求职业病诊断,诊断结论为职业性陶工尘肺叁期。2020年,贾某依据上述诊断结论先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三级伤残。期间,C陶瓷有限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提出的工伤认定异议均被驳回。2021年7月,贾某申请仲裁并引发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
该案经一、二审审理认为,C陶瓷公司未依法对贾某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贾某离职两个月后,在D陶瓷公司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时被检查出患有职业禁忌证,并在之后被诊断为职业病、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职业病为工伤,且贾某在D陶瓷公司工作时间与其尘肺病不存在因果关系;C陶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未依法为贾某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贾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每月伤残津贴。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未组织职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康复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逃脱,逃脱必追责,若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劳动者应享有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