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工资怎么算?两个以上子女育儿假能不能叠加?休护理假影响年假吗?现在这些问题彻底明确!就在昨天,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委):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计生条例》)规定的相关假期,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计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相关假期。
二、《计生条例》规定的女方八十日奖励假和男方十五日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例如,子女2021年5月1日出生,那么自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子女满1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各休10日的育儿假;2022年5月2日至子女满2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再休10日的育儿假,以此类推,直至子女满3周岁。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其子女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护理假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
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计生条例》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
五、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充分体现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六、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跨1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
七、职工按照《计生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八、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职工请休育儿假、护理假所需材料,如《广东省生育登记凭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满六十周岁的一方的身份证信息等。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由职工提交符合休假条件书面承诺的方式,简化休假需要提供的材料。
职工休假时需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积极协助,及时出具。卫生健康部门将积极完善家庭生育信息的在线查询服务,为职工请休假提供方便。
九、如出现未按照《计生条例》规定给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假期制度的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未按照《计生条例》安排职工休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确保《计生条例》规定的假期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职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满六十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十二、本通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1日
律师解读
问题1:育儿假如何计算?能不能叠加、可不可以拆分?
答:育儿假请休规则如下三点:
(一)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而不是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在《计生条例》育儿假规定出台后,有用人单位提出,育儿假规定中的“年”是不是按照自然年度即1月1日到12月21日计算?如果如此计算,则会遭遇折算的问题。例如,子女2021年5月1日出生,则2021年5月2日到2021年12月31日合计自然天数243天,工作天数167天,可以休多少天育儿假呢?是按照自然天数折算还是按照工作天数折算?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是四舍五入还是不计育儿假呢?现在按照通知定的规则,就简单了很多。自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子女满1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各休10日的育儿假;2022年5月2日至子女满2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再休10日的育儿假,以此类推,直至子女满3周岁。
(二)《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例如你家有两个子女都在3周岁以内,则你们夫妻俩每年都只能享受十天的育儿假,而不是按照子女人数计算每个子女各十天。所以,如果想多一些时间陪孩子,夫妻俩只能忍痛割爱,轮流陪伴。这个规则显然对用人单位更有利。
(三)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因此,可以将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与育儿假合并,延长陪伴时间。
问题2:护理假如何计算?能不能叠加、可不可以拆分,父母为外省户籍的情况可不可以请休?
答:护理假的请休规则包括如下四点:
(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1980年9月25日到2016年1月1日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广东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其子女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二)护理假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这和上面的育儿假一样,例如您父母双方健在,均年满60周岁,则您俩每年都只能享受五天的护理假,而不是按照父母人数计算各五天。
(三)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因此,可以将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与护理假合并,延长护理时间。
(四)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为非广东省户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计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这是一个倡导性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款,对用人单位没有强制约束力。因为根据《计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护理假享受条件是您的父母都必须是广东省户籍,否则,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他们的子女护理假。
问题3:育儿假、护理假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育儿假、护理假的工资待遇规则包括如下三点:
(一)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
(三)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当地最低工资,而不是按照产假、鼓励假、陪产假那样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问题4:育儿假、护理假能不能补休?
答:育儿假、护理假补休规则包含如下两点:
(一)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跨1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这一点与带薪年休假不同,后者,用人单位跨年安排的,无需员工同意。
(二)职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满六十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这里的“2021年12月1日”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通过之日,这是该决定新增了育儿假和护理假。
问题5:休了育儿假、护理假还能不能休职工带薪年休假?
答:职工按照《计生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就有用人单位HR问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只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那么,育儿假、护理假能不能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呢?现在通知一锤定音。
问题6: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职工如何主张权益?
答:对此,鉴于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收入为工资,用人单位拖延或克扣的,职工可以如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如出现未按《计生条例》规定给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二)以用人单位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要求补足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编者:
段海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劳动法,现担任担任深圳市坪山新区兼职劳动仲裁员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专家培训师。著有《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等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