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7月2日18时左右,刘某某在酒店健身中心前台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周某的(密封的)工资单。
酒店《员工手册》行为准则严重违规章节第18条规定:无端骚扰客人或员工,窥视他人隐私等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同时《员工手册》行为准则纪律处分章节规定,严重违规第一次触犯即予以开除。该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了刘某某。
2020年7月8日,经酒店经过商议,并得到工会同意,于2020年7月8日起与刘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在解除与刘某某的劳动合同前,通过函件将解除决定和理由通知了工会委员会,工会亦同意公司的处理决定,
因此公司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
综上,公司解除与刘某某劳动合同,有合法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该解除行为合法、有效。刘某某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员工手册》行为准则严重违规章节第18条规定:“无端骚扰客人或员工,窥视他人隐私等”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刘某某上诉认为《员工手册》并没有明确工资单属于员工隐私,是公司在强词夺理,且公司无证据证明刘某某手中拿的就是工资条,也无法证明拿的是他人的工资条。
裁判结果: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密封的工资单,从外表看,属于信件类,从内容看,反映的是个人工资收入,涉及个人财产情况。故本案中的当事人私自拆开查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就与窥视隐私行为的性质并无本质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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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danyan520
密封的工资单,私自拆开,就是窥视隐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