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1、技术工种要求较高,一个月无法看出是否胜任工作
2、有些车间就延后签订劳动合同
目的:合法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解析: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限
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析:也就是说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就面临着双倍工资的风险。所以不管怎么样,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个风险是规避不了的。
二、关于试用期的时间
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解析:刚刚说过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不管怎么样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案例中想考察员工是否适合本职工作,就要靠约定试用期了。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如果觉得是难以考察的岗位最好约定较长的试用期,这样如果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要超过6个月,一般来说,任何岗位6个月的试用期也是足够了!
三、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如果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的细节:
1、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2、劳动合同或是岗位说明书详细说明岗位要求
劳动合同有详细说明,或是岗位说明书有详细的录用条件以及工作要求,二者必须有一个。同时这些录用条件上都有员工本人的签字。无本人签字也是无效的,证明员工不知道录用条件,双方没有协商一致。
3、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很多公司简单通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让员工办理离职手续走人,很多员工自知理亏就灰溜溜走人了。也有的员工觉得自己符合条件,公司是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仲裁,公司提供不了实际证据,只能等待必输的结局。
如果想合法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就要在员工入职第一天就做好相关记录,有相应的考核,有书面证据,有员工本人签字确认。不要一句感觉不适合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老板不懂,人资要懂。
当然,很多时候人资知道法律,知道风险,但是老板不管不顾,人资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只能随着老板的要求来。这是没有办法解决的,但是我们可以提前告知老板风险何在,不要出了事情人资自己背黑锅。
四、关于工作地点
前段时间好像谁问过我工作地点的事情,这个工作地点也是需要注意的事项。
很多公司把工作地点写得很详细,某市某条路XX号都写上去了,万一公司搬迁到隔壁街上,你要重新一一跟员工签订新的协议吗?
还有的公司觉得既然这样,为了规避风险,我就把工作地点写为XXX省就好了。可以表示满头黑线吗?这样写跟工作地点写在中国有区别吗?工作地点还有实际意义吗?
最好的约定方式是约定工作地点为市级单位,如果有轻微的挪动,对员工的上班不产生很大的影响,是没有风险的。当然,如果从市中心调动到偏远的市郊,还是有问题的,这种公司搬迁地址较远,对员工上班影响较大的还是与员工协商一致为好。
还有一种,把工作地点写成 “单位办公场所及其委派的工作场地工作”, “公司的工作区域或地点为公司本部或各分公司、子公”,或者“乙方自愿服从公司安排”等条款,这些在实际操作中会被劳动部门和司法审判部门认定此种约定是不明确的,对劳动者不公平,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当以劳动者现有的实际工作地点为准,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到别的地点工作都将被认为工作地点变更。
其实劳动合同中还有很多注意事项,如: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违约条款等等,篇幅有限,只针对案例中的问题,写简单几个注意事项。
各位,周三愉快!昨天的双十一,你要剁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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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如此,公司发展过程中不断有新的人员加入,而劳动合同既是利益的保护又是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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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现在就涉及这个问题,合同上写的是上海及公司经营地区。我们现在月底要从市区搬到嘉定南翔。这样的话,不知道会不会涉及劳动争议?求解。
48楼 精豆
如果单位在员工入职的当月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第一是没有把劳动合同发到个人手里,第二是试用期为三个月只签一年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话,将受到何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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