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工作性质属于商场导购,她的产假于12月31日结束,已电话和微信通知其1月1日应到岗工作。
1月1日员工以要休法定节假日为由不到岗工作,后以小孩太小以及疫情影响为由,拒不到岗工作,甚至说等公司解雇她。
现由于公司没有规章制度,不能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现已旷工23天,请问这种情况又处于哺乳期的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吗?
或者是否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记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
达玛斯忒斯88807 2020-02-28 20:39 回复 赞(0) 1楼
1、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2、协商事假处理;
3、三期女工非常时期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