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前期成立了B公司,后面B公司因为业务原因,从A公司独立出去,并带走了原为A公司的部分员工,并和B公司重新签了了合同,过了一年多,B公司又因为业务原因,重新成为A公司的子公司,带走的那部分员工又回到了A公司,并且和这部分员工一起入职的员工已经与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B公司回归A公司后,回来的这部分员工可以重新和B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签两份合同是和A公司签订的,第三份合同是和B公司签订的,回来后依旧要和B公司签订合同。
广HR那些事 2024-01-26 13:30 回复 赞(0) 1楼
承认工龄,按无固定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