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已与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第三次签订时,公司让员工签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书及声明》,并以此为依据与员工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无固定期限给企业带来的用工压力。请问,这样的声明有效吗,这样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吗?
salian 2024-03-20 10:09 回复 赞(0) 2楼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了无固定期限的要求,都连续签订了两次合同,第三次就应该算无固定期限的,这种声明是强迫员工来签,要看员工愿不愿意配合了,原则上肯定是不合法的,员工要是不想干了,直接再给企业告了,还是要赔偿。
个人建议还不如把签订合同的时间拉长,避免超过两次。已经超过的那说明员工忠诚度很高了,也说明公司还是愿意用人家,既然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为啥担心无固定期限带来的压力?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4-03-20 10:01 回复 赞(0) 1楼
如果已经签订了就是合法的。
其实第三次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也规避不了什么,这份合同到期了,员工同样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海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