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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指路】在职员工患有乙肝,该如何处理?

2015-10-22 打卡案例 284 收藏 展开

我们公司是做环保产品的,最近公司组织了一年一度的职工体检,前两天体检结果出来了,其中有3个员工被查出患有乙肝。最近,这几个员工所在部门的同事私下议论纷纷,大家都很担心自己有可能被传染。现在,有人找到人力资源部,以人身健康为由,要求调岗,人力...


  我们公司是做环保产品的,最近公司组织了一年一度的职工体检,前两天体检结果出来了,其中有3个员工被查出患有乙肝。最近,这几个员工所在部门的同事私下议论纷纷,大家都很担心自己有可能被传染。现在,有人找到人力资源部,以人身健康为由,要求调岗,人力资源部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



  请教各位牛人,在职员工患有乙肝,该如何处理?如何消除大家的恐慌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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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预防为先

王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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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大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存在很大的认识误区,这种认识上的误区会导致大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恐惧的心理,正常的接触是不会相互传染的。而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对于在职人员检查出患有传染病的,用人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妥善处理: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要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协商解除的动议由谁提出。在劳动合同解除中,协商解除与合同到期终止是最恰当的合同终止形式。二、从...

   其实,大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存在很大的认识误区,这种认识上的误区会导致大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恐惧的心理,正常的接触是不会相互传染的。而且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对于在职人员检查出患有传染病的,用人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妥善处理: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要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协商解除的动议由谁提出。在劳动合同解除中,协商解除与合同到期终止是最恰当的合同终止形式。

    二、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给予员工一定的医疗期进行治疗。这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在不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又没有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发生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人性化的措施,给予员工一定的医疗期进行治疗。这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担当。具体医疗期的规定,可以查阅《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在这里不再详细介绍。

    为了更好处理这种突发情况,笔者建议HR要做好以下工作:

    1、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公司、本行业的特点,制定详细的体检制度、标准和流程,以避免由于体检疏忽导致劳资风险发生,等到劳资风险发生时再盲羊补牢为时已晚。当劳资风险发生后,要注意收集相关的书面证据材料,以最大程度降低公司败诉的风险。员工的体检报告,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查阅,更不能随意将员工的体检结果透露给第三者,要保护好员工的隐私权。

    2、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广告或信息时,避免用带有就业歧视性的字眼,尤其不能包含“乙肝带菌者不能录用”字样。

    3、在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的设定上建议宽泛些,这样可以给用人单位留有余地。比如填“工作内容”时,如果其是生产人员的,就填生产人员即可。一旦发现员工出现不能继续在本岗位工作的情况,用人单就即可根据劳动合同将其调离其他岗位。如果员工经过调整后不适合新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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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员工身心健康,加强传染病预警机制!

Coco宝贝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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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1)企业是做环保产品的企业,在一年一度的职工体检中,体检结果显示,有3个员工被查出患有乙肝。(2)几个员工所在部门的同事私下议论纷纷,大家都很担心自己有可能被传染。现在,有人找到人力资源部,以人身健康为由,要求调岗,人力资源部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问题】:(1)员工体检查出患有传染病,该如何处理?(2)针对于传染病后,员工的恐慌反应,企业如何消除员工的恐慌心理?话说一个小小的体检,为何引发出一连串的事件,本来应该是企业提供给员工的福利,一个皆大欢喜的事情,为何演变成,员工的隐私泄露(不管是官方途径还是个人传播行为),到传染病(谈病色变),有人开始自危,提出转岗等事件的演变。根据个人曾经经历过的事情,谈谈自己的浅见(新人打卡,不对之处,请大家斧正)。首先,既然案例中提及的是一家环保产品的生产制造型企业。公司也提供给员工一年一度的职工体...

【案例描述】

1)企业是做环保产品的企业,在一年一度的职工体检中,体检结果显示,有3个员工被查出患有乙肝。

2)几个员工所在部门的同事私下议论纷纷,大家都很担心自己有可能被传染。现在,有人找到人力资源部,以人身健康为由,要求调岗,人力资源部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

【问题】:

1员工体检查出患有传染病,该如何处理?

2)针对于传染病后,员工的恐慌反应,企业如何消除员工的恐慌心理?

 

  话说一个小小的体检,为何引发出一连串的事件,本来应该是企业提供给员工的福利,一个皆大欢喜的事情,为何演变成,员工的隐私泄露(不管是官方途径还是个人传播行为),到传染病(谈病色变),有人开始自危,提出转岗等事件的演变。根据个人曾经经历过的事情,谈谈自己的浅见(新人打卡,不对之处,请大家斧正)。

  首先,既然案例中提及的是一家环保产品的生产制造型企业。公司也提供给员工一年一度的职工体检福利。那每年体检是否会爆发出职业病、工伤等事件了,话说既然给员工提供了体检的福利,不妨更多的尽社会责任,给容易患职业病的人群定期做职业健康体检,话说这样的关爱员工并尽显社会责任的好企业,员工能不感恩嘛,把体检真正做成一件大快人心的福利,让企业和员工心连心。

  同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区别一般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操作严谨,保护员工隐私。

1:一般体检福利和职业健康体检区别对待

一般性体检

职业健康体检

体检对象:全体员工

体检对象:“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辨识与评价表”中界定出来的危险工作岗位,且危害等级达到3级及以上者。

体检项目:常规体检项目

体检项目:根据不同的危害因素,对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体检项目要求安排体检。

体检周期:入职前和在岗期间

体检周期: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体检、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

体检时间:公司规定

体检时间:有些体检项目体检之前,需要员工离开接触有害因素的岗位足够时间后,方可检查。

体检:体检前1-2天,“体检注意事项”告知员工。

体检:体检前1-2天,“体检注意事项”告知员工(涉及到职业病鉴定,体检过程要求更严格。

体检结果与评价:体检机构独立成册后,由用人部门发给员工个人。

体检结果与评价:体检机构做出体检评价前,企业应向体检机构如实提供岗位员工接触危害因素的名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环境检测结果等资料。

体检结果解读与通报:体检机构具有解释说明权;涉及到传染病(体检机构会统计后告知企业)由企业告知个人或者重大情况,由企业通报告知全体员工。

体检结果解读与通报:结果更加严肃严谨,关系员工正当权益享受和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体检结果书面通报给员工。

归档:医院详情报告,企业留档,需妥善保管。个人独立成册,员工自行保管。

归档:重要资料,归入到企业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

保密:个人隐私需严格保密;涉及到其他员工身心健康(如急性传染病)需要征求员工同意后,企业通报给全体员工。

保密:个人隐私需要严格保密;涉及到其他员工身心健康(如急性传染病)需要征求员工同意后,企业通报给全体员工。

 

   其二, 针对于案例中提到的,员工查出患有传染病,该如何办?企业内部应启动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加强传染病预警机制!案例中虽提及的是乙肝(明显歧视,但是有也有可能出现其他传染病)防患于未然更重要。

  突发急性传染病,是指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人类健康构成重大威胁,需要对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鼠疫以及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以下简称“SARS”)、同时包括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新发生的急性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等。

  种类例举:流行性感冒、急性细菌性痢疾、急性阿米巴痢疾、流行性乙型脑炎、病毒性肝炎(乙类传染病(24类)引起歧视根源之一:法律条文惹的祸)、甲型H1N1流感等。(以上参考:百度百科,关键字:急性传染病1   

    启动突发急性传染病应急预案流程如下图2


    对于急性传染病监测流程,加强企业内部急性传染病预警机制-3


     

    

   针对于此案例中,提及的乙肝传染病,虽然现在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提及到,乙肝病者不应歧视,文件:“20102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发表声明:“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2

    但是实际操作中,还是避免不了对乙肝病人的种种歧视,需要很长时间的扭转及从我做起的决心。同样,针对于案例中提及的乙肝特例,第一时间发现,如果企业有特殊岗位要求,可能会涉及到生活密切接触传播:与乙型肝炎患者或病毒携带者密切接触,唾液、尿、血液、胆及乳汁,均可污染器具、物品,经破损皮肤、粘膜而传播乙型肝炎;蚊叮传播3

       那针对于案例中提及员工的恐慌反应,企业如何消除员工的恐慌心理,正确的引导是第一步,告知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尤其是乙肝;第二步,对于患者,及时开展治疗,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同时对于恐慌的员工,针对于岗位的特殊要求及工作性质进行合理的调岗;第三步,进行乙肝抗体筛查(体检报告应该会有乙肝两对半的检查),接种乙肝疫苗。    

  第一:引起恐慌,健康教育——对于传染病的预防和健康普及

       普及乙肝相关知识,让员工了解到乙肝通过日常接触不会感染,乙肝患者能够和大家共同生活和工作,不必要心里上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企业内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企业员工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预防或防治知识,不能完全消除疑虑,至少告知大家在与乙肝患者一起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愚昧导致的疑虑。

        并且企业积极改善卫生条件及餐饮环境,文明就餐。   

   穿插个人经历:乙肝患者的相处,不歧视,用心对待,让乙肝病人内心充满阳光。

   之前所在的一家公司,福利并没有案例中提到的企业好,员工也没有体检。甚至,周遭的环境是否恶劣(谁有病、谁有传染病、谁个人卫生如何)也不知晓。刚进入公司时,就发现公司内部同事小声议论,某某某有乙肝,大家小心点。当时我就奇怪,入职也没有提供个体检报告,公司也没有年度体检,怎么就知道谁谁有乙肝,这不是故意排挤某人嘛,也就没有当回事。后来逐渐发现,某某从来不会让其他人碰个人物品,也不会刻意和他人去用餐。有一次友好的约其用餐,他回避了,并且冷淡的甩出:“我有乙肝,少招惹我”。当时的我楞住后,并毫不客气的回敬道:“有乙肝了不起了,拽了。我有抗体,就招惹你,怎么呢?”。当时可想而知,他也傻了,怯生生道:“我已经从大三阳转至小三阳了”。我微笑的道,虽然大三阳转至小三阳了,但是也得持续治疗,不能忽视。走,咱们去吃饭去。后续,愉快的和其用餐。并且得知他从上学到就业,一路走来,一路治病,一路备受歧视,他也就破罐破摔了,好不容易混进现有公司,他很珍惜企业机会。我用行动告知他,乙肝得病不可怕,可怕的是内心的阴暗和封闭。 

  第二:对于患者人文关怀为主,其他员工,合情合理合法处理。

n  与患病员工密切接触的员工,调岗或者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

n  根据工作性质及岗位特殊要求,患病员工进行调岗,虽然乙肝不会日常生活接触传染,但是严重也会引起肝病恶化或者癌症转移,尽量不安排体力劳动较重的活,让其适当调养身体;

n  如果患者,要求及时就医,医疗期间,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步:乙肝抗体筛查,接种乙肝疫苗

   话说,乙肝疫苗,现在出身的婴儿都会强制接种。但是对于很多农民工兄弟们来说,他们出外打工,又有谁来真正关爱他们了。他们又懂得疫苗接种会失效,需要补种嘛?这些需要企业加强社会责任,从一点点的行动上来体现对他们这些人群的关爱。

      【新手打卡,思路混乱处,请大家多多谅解!也希望和大家多多交流,得到您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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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情、合理、合法处理传染病引起的诸多不安

米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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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度体检,发现乙肝患者职工,员工人心惶惶担心被传染,且有人以健康为由要求调岗,人力资源部不知如何处理此事。首先说明乙肝不属于工伤引起的疾病,故不用考虑在工伤处理范围之内。其次,因为该病症已引起员工的不安,该3名乙肝患者需要马上停止上班立刻进行治疗,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公司年度体检,发现乙肝患者职工,员工人心惶惶担心被传染,且有人以健康为由要求调岗,人力资源部不知如何处理此事。

       首先说明乙肝不属于工伤引起的疾病,故不用考虑在工伤处理范围之内。其次,因为该病症已引起员工的不安,该3名乙肝患者需要马上停止上班立刻进行治疗,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要明确3个员工中查出患有乙肝疾病的员工是否有试用期员工,如果出现试用期员工按照公司试用期员工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乙肝患者中的老员工,人力资源部按其相应的工作年限进行医疗期计算通知本人,并做文字性依据,工资以病假医疗期形式进行支付,医疗期满后根据病情治疗结果(无传染性后)决定是否继续留用。

      根据以下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3名病号就诊的同时,人力资源部通知全部员工仔细检查自己的体检报告进行排查,以免忽视病情;因是此事发生在公司内部,乙肝传播的途径可能有两种传播形式:蚊叮传播、工作密切接触者,重点排查与此三人有工作接触的员工,避免传染更多人员。

     人力资源部与行政部组成传染病宣传小组,为大家提供传染病方面详细的资料(传播途径、预防办法等),下面是关于乙肝病毒的相关知识,顺便留意一下:

     乙肝的传播途径:

     (1)经血传播:如输入全血、血浆、血清或其它血制品,通过血源性注射传播。

     (2)胎源型传播:如孕妇带病毒者通过产道对新生儿垂直传播;妊娠晚期发生肝炎的孕妇对胎儿感染等。

     (3)医源性传播:如医疗器械北乙肝病毒污染后消毒不彻底或处理不当,可引起传播;用1个注射器对几个人预防注射时也是医源性传播的途径之一;血源透析患者是乙型肝炎传播的对象。     

    (4)性接触传播:近年国外报道对性滥交、同性恋和异型恋的观察肯定:乙型肝炎的性传播是性伙伴感染的重要途径,这种传播也包括家庭夫妻间的传播。

    (5)昆虫叮咬传播:在热带、亚热带的蚊虫以及吸血昆虫,可能对乙型肝炎传播起一定作用。

    (6)生活密切接触传播:与乙型肝炎患者或病毒携带者长期密切接触,唾液、尿、血液、胆及乳汁,均可污染器具、物品,经破损皮肤、粘膜而传播乙型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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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科学认知和引导、不妄说

洪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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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根据主题描述,分析本案可得出:(一)公司保密工作没做到位。(二)对乙肝的认识与防治工作不到位,且卫生知识有待提高,并要做好宣传和普及工作。(三)需补就业、劳动法规和卫生相关常识。立足案例,结合经验,谈谈个人见解,提点解决方案。二、建议与见解,知识延伸与解决方案(一)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慎重对待检查结果,并应进行复查。做为人力资源部门,要对员工的一些信息做好保密工作,非公开内容不能公开,特别涉及员工隐私。就本案而言,员工查出乙肝,人力资源部门或保管健康档案人员,应当严格进行保密,不要因此造成不良影响。而本案,没有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导致人心惶惶,且造成人力资源工作被动。可做如下处理,以消除员工恐慌心理,破解员工要求调动工作的被动局面。1.查出重大疾病和传染病,本着对检查结果和当事人负责、对公司负责的态度,并按照规定,需对当事人乙肝病毒的情...

      一、案例分析。根据主题描述,分析本案可得出:(一)公司保密工作没做到位。(二)对乙肝的认识与防治工作不到位,且卫生知识有待提高,并要做好宣传和普及工作。(三)需补就业、劳动法规和卫生相关常识。立足案例,结合经验,谈谈个人见解,提点解决方案。

      二、建议与见解,知识延伸与解决方案

      (一)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慎重对待检查结果,并应进行复查。做为人力资源部门,要对员工的一些信息做好保密工作,非公开内容不能公开,特别涉及员工隐私。就本案而言,员工查出乙肝,人力资源部门或保管健康档案人员,应当严格进行保密,不要因此造成不良影响。而本案,没有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导致人心惶惶,且造成人力资源工作被动。可做如下处理,以消除员工恐慌心理,破解员工要求调动工作的被动局面。

      1.查出重大疾病和传染病,本着对检查结果和当事人负责、对公司负责的态度,并按照规定,需对当事人乙肝病毒的情况进行复查,以确诊。关于复诊、复查,可以通知本人,自己去复查;也可单位统一出费用进行复查,这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若没制度,请示后按照公司意图办理。

      2.公司组织复查,确诊后,要一对一当面通知,并出具检查报告单;若当事人自行复查,要求将复查结果告之公司,并提供复查复印件以备案。

      (二)全面科学的认识乙肝与乙肝防治,加强乙肝病理和卫生知识的宣传与防治管理,甚至进行全员培训,提高员工对传染病知识的积累,预防员工间对乙肝"无知妄说",人云我云,甚至以恶传恶。

      作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对乙肝要有一定认知。如乙肝分急性、慢性,还要看其阳性的大小三阳,特别要对乙肝的传播途径要有全面的认识,并做好防治与环境卫生工作。

      1.乙肝的传播途径主要通过体液,主要有:母婴传播、父婴传播、医源性传染、输血传播、密切生活接触传播、性传播。世卫组织明确:乙肝病毒并不能通过共用餐具、母乳喂养,拥抱,礼仪性接吻,握手,咳嗽,喷嚏,或在公共游泳池玩耍或类似行为(如同室居住,一同学习、一起工作甚至同桌学习工作,共同游戏和旅游,跳舞等)进行传播。

      2.乙肝的防治。乙肝是可通过注射乙肝疫苗,以免除感染乙肝的风险。所以,如果注射过乙肝疫苗,并在体内产生了抗体,将不会被传染。其次,乙肝早期,是可以通过治疗而痊愈的。为此,公司可以通过查血、查乙肝抗体,而对没有注射乙肝疫苗人员进行补种;这可以自费,也可公司统一出资,这根据公司实情来决定操作方式。国家去年还进行了一次免费补查补种。

      进行年度体检,若员工查出后乙肝或其它得重大治病,企业应鼓励和支持员工进行及时、积极的治疗,若购有医疗保险、公司是不会增加多少成本,还可将其用工风险降到最低。

      3.加强公司环境卫生,特别是食堂、住宿区的卫生工作。同时引导和培养员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因为蚊子、臭虫、跳蚤等吸血的节肢动物也可能传播乙肝,做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健康将更有保障,这也是切断传染源的有效和必要手段之一。

      4.做好乙肝病毒病理、传播途径、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学习工作。其途径有:传统的如展板,印制传染病、重大疾病防治手册,组织观看这方面的健康讲座(电视台、网络上都有);也可通过现代的手段:如QQ、微信、AO等平台进行宣传和培训,以提高员工对这方面的认识。为了增加权威性和可信度,可请医疗卫生专家前来开展讲座,或组织员工到卫生单位参观和咨询,以全面消除员工对乙肝防治的疑虑。

      只要我们对乙肝病理和传播途径有了清醒和客观的认知,乙肝是可治的、可防的,才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恐慌,也会减少人云我云、人人畏惧的现象发生。

      另外,还可引导员工换位思考,疏导员工:假如您的朋友,甚至是家人,出现类似情况,难道将不与其往来、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要把他赶出家门,甚至与世隔绝……。讲明一个道理和事实:乙肝其实并没有那么可怕,也并不猛于虎,可防、可治,且国家乙肝治疗提供支持,国家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乙肝的人员就业和生活,使其不要谈乙肝而色变和拒乙肝人员千里之外。

      (三)客观公正、正确解读和运用就业、劳动法规和相关常识。针对乙肝,国家还专门制定了《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明确要求企业和招录用单位、个人不歧视乙肝就业就职群体。

      前几年,一些不能正确解读和运用相关法规的行政单位招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调人员和国企、私企在招聘人员时,因查出被考招人员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录用,被当事人起诉而被官司缠身的报道屡见不鲜,且引起社会广泛观注。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依法办事、依规办事的水平与认识也随着提高,这类现象得到了改观。然而有的单位、企业和从事招录用的人员、甚至是管理者,对这方面的法规误解,加上对乙肝防治知识的欠缺,甚至歧视乙肝病患者;现实中,在同事间、朋友间也依然还有歧视乙肝病患的现象。

      为此,企业或从事人力资源招录用的人员,应结合《劳动法》客观公正、公平的解读和应用《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就业促进法》等法规。若在方面有欠缺,应立即进行恶补。

      结合相关法规,重点阐述一点: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作为具有劳动能力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同时也是劳动者,应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企业或个人不应歧视,不得以此为由不录用和解聘乙肝病毒携带者和患乙肝病的人员。

      三、曾经就职企业对乙肝病患员工的处理

      2005年,所就职企业伙食团的厨师,在例行体检中查出乙肝。公司在复查确诊后,通过与员工交流沟通,在得到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让当事人选择调整到门卫、或园林绿化岗位、或打扫卫生的岗位工作,最后当事人选择到绿化岗位工作,并进行积极的治疗,一年后痊愈。随后人力资源部门再次征求他的意见,本人愿意继续在绿化岗位上工作至今。通过开展相关法规、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引导,也没有出现恐慌和因此要求调整岗位的。

      另外,再概括性地略谈一下“乙肝治疗”:乙肝分急性,慢性,是阴性、还是阳性,即使是阳性也要看大小三阳的,还要分是携带者,还是已经发病,还要看是早期、还是晚期,早期治疗积极且得当,是可以治愈的;只是携带者,更是可以控的。主要看在治疗期间是否有应答及持续效果如何,有治疗应答,效果持续,治疗后分1、6、12月复查,没有乙肝病毒或不呈阳性,而不复发就痊愈。篇幅有限,加之属医疗卫生专业知识,一笔带过,若有不当敬请斧正。若需深入详细并透彻的知晓,请咨询乙肝防治专家。

      四、综上,本案处理需做好如下工作

     (一)全员培训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不能歧视乙肝病携带者的法规与条例;引导企业员工进行换位思考,并开导同事,特别是同部门员工;在公司营造关爱、友善、同情与助人为乐的员工互助氛围,当然这一点非一日之功,需长期坚持引导。

     (二)制定和宣传公司对此事将依法依规进行公正、客观、合理的处理方式。

     (三)对3名员工进行乙肝复查,并做好保密工作。

     (四)对复查确定为乙肝病患者,正确引导当事人认识乙肝的防治,并进行开导,并给予人为关怀和必要的帮助,在鼓励中支持当事人进行及时的治疗。

     (五)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或条件成熟时,对确诊员工进行岗位调整,调整原则坚持:一是不能从事食品卫生(主要是入口食品)、餐饮、保育工作,不能让其献血如不能在食堂和采购、保管直接入口的食品等岗位从业;二是调整到劳动强度相对低一点的,压力相对小点的岗位工作,以配合员工治疗和康复。

     (六)开展预防和稳定工作。对个别情绪波动较大,不能客观认识乙肝病毒的员工,要进行个别谈话,甚至是开导、解释、引导,并做好预案。如请乙肝防治专家来公司开展讲座,若请专家在经费上和时间上有难度或不好操作话,可通过开设乙肝防治咨询热线(咨询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或医疗单位),对当事人同部门人员,或情绪波动较大人员,或恐慌心理较重的人员进行一对一防治咨询,或到医疗机构采购相关防治手册进行学习,以进一步消除大家的恐慌心理。其实还可通过网上下载相关防治方案或在线咨询公益机构,其成本可忽略不计的,也是很好操作的。在可控的条件下,也可进行必要的人员流动。

      五、思考:结合本案,以后类似事件或问题,其它重大疾病或传染病,可融会贯通和类推处理。

      六、 写后:受大卡之邀,承蒙厚爱,很荣幸在此与大家分享。这是在下的第一篇分享,望各位大侠与卡卡多多指点,并提出宝贵意见,便于更好地总结与交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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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仅需要经济效益也有社会责任

越城李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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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得了传染病,怎么办?似乎是一个老话题了!以往很多企业因为不懂得普通传染病的病因与传播途径,往往视很多传染病为洪水猛兽,凡检查出乙肝、皮肤病等传染病者一律拒之门外,即使员工已经入职了也是中断劳动关系。处理手段简单粗暴。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常识已经慢慢普及,相应的治疗技术也得到长足发展。更重要的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员工的保护更加严密,使员工的合法权益更难受到侵犯。作为企业在处理员工传染病问题上也必须应用新的思维与新的方法:一、首先要明确的是,因员工患病,企业是不可以与员工随意中断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

员工得了传染病,怎么办?似乎是一个老话题了!

以往很多企业因为不懂得普通传染病的病因与传播途径,往往视很多传染病为洪水猛兽,凡检查出乙肝、皮肤病等传染病者一律拒之门外,即使员工已经入职了也是中断劳动关系。处理手段简单粗暴。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常识已经慢慢普及,相应的治疗技术也得到长足发展。更重要的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员工的保护更加严密,使员工的合法权益更难受到侵犯。作为企业在处理员工传染病问题上也必须应用新的思维与新的方法:

一、首先要明确的是,因员工患病,企业是不可以与员工随意中断劳动关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第(三)点的规定,员工在医疗期以内,企业是不得因患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这实际上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社会责任。

试想,员工已经患病,这个时候企业再将其无情的扫地出门,无疑是很不人道的事情。


二、医疗期时长: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在相应的医疗期时间内,企业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


三、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四、医疗期内的相关待遇

    各地方对医疗期待遇/工资的具体发放标准并不统一,医疗期待遇/工资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a、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

    b、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c,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

    d、根据员工的工龄和工资, 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但是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医疗期工资的“底线”是一致的,即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期待遇/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对基础的传染病知识要予以宣传。

    随着相应的医疗技术的公开,部分传染病已经没有之前可怕了!如案例中的乙肝,之前的话,很多人认为乙肝是通过公筷都可以传播的,在一起饮食也是会传播的。但事实证明:血液传播、性传播和母乳传播才是主要途径,而且现在小孩出生时立即注射的免疫球蛋白会使小孩立即获取免疫乙肝的可能,成人只要注射乙肝疫苗也就基本没有患病的可能了!所以公务员考试等项目已经取消乙肝患者的限制。其他的一些传染病甚至包括艾滋病都是可以预防的,都不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区域就可以传染的。

    企业内刊等可以定期就健康知识的宣传,避免员工不必要的误解。

六、企业应当对员工的体检信息予以保密。

    在案例中,企业明显的疏忽就是没有对员工体检信息予以保密。体检是让企业与员工个人掌握基本健康信息的一个手段而已,但同样这是员工的个人隐私,企业应当对之予以保密。但文中出现了很多员工知道患病员工信息的情况,这于情于理均是不对的。

七、做好耐心解释工作,打消其他员工非理性防范心理。

    对要来调岗的员工,最好联合部门管理者做好耐心的解释工作。对科学道理予以宣传,结合员工感情进行集中攻关。说的不好听的话,如果解释沟通后,那部分员工依然不能理解,这些员工才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一个小事上都能纠结的员工,也是没有办法与企业共患难的员工,平时肯定也是他们事情比较多,是团队的不稳定因素!

八、对患病员工做好沟通解释,做好人文关怀,积极协助员工予以治疗。

    乙肝等传染病在现代医学条件下,只要治疗得当,还是可以逐步转阴、转好的。作为企业,可以通过医保等手段,帮助员工积极进行治疗,打消员工心理顾虑,安排其合理作息,必要时工作岗位可适当调整,不要让其从事重体力需要常加班的工种。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


总之,一个企业发现员工患病,直接的反应不能是一脚踢开,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人文关怀精神,合理妥善的予以解决处理。一个企业不仅应当获得经济效益,也应当尽好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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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目中无豹,先管中窥豹

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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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话说乙肝乙肝,是具有传染性的,简要说下传播途径。不会传染:乙肝一般是通过接触污染的血液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乙肝。造成传染:避免乙肝感染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注射乙肝疫苗,与乙肝患者接触应注意避免皮肤、粘膜的破损。乙肝病毒经血液、唾液、精液、注射及密切接触而传染的,乙肝患者的日常生活用品一定要单独放置以免传染他人。二、话说乙肝员工:这里要第一时间安置好乙肝员工,他们角色上一定是先是员工,然后才是乙肝员工。人事部门第一时间与当时人联系,看看他们本人意愿。如果本人想继续留岗工作,单位支持;如果本人觉得心理压力大,想休息,单位也应在不影响运营的情况下行方便。三、话说员工们:咱们先假设一个场景。乙肝员工小张默默工作,对面员工小李发难...

一、话说乙肝

    乙肝,是具有传染性的,简要说下传播途径

不会传染乙肝一般是通过接触污染的血液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乙肝。

 造成传染避免乙肝感染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注射乙肝疫苗,与乙肝患者接触应注意避免皮肤、粘膜的破损。乙肝病毒经血液、唾液、精液、注射及密切接触而传染的,乙肝患者的日常生活用品一定要单独放置以免传染他人

二、话说乙肝员工

    这里要第一时间安置好乙肝员工,他们角色上一定是先是员工,然后才是乙肝员工。人事部门第一时间与当时人联系,看看他们本人意愿。如果本人想继续留岗工作,单位支持;如果本人觉得心理压力大,想休息,单位也应在不影响运营的情况下行方便。

三、话说员工们

    咱们先假设一个场景。乙肝员工小张默默工作,对面员工小李发难,“你不要对着我呼吸,病毒都传染给我了,你这种人就该回家治病,出来祸害什么人,缺德”。这时另一个员工小王说,“来,小张,你坐我对面,我不怕传染,来来来跟我一起坐”。

    大多数人看到这一幕都是义愤填膺的,因为人都有同情弱者的本能,但却忽略了人人平等、被尊重、敢直面的立场。员工们,只是想保护自己也不受伤害,而不是非要你死我活。

四、话说单位:

(1)对乙肝员工而言,权力上一定要尊重、给予,沟通间不要带有色彩,因为终有一天会康复,没准哪天遇到疾病困难的就是在座,所以这是单位表现的机会了。

(2)对员工,换位思考,如果是你,你愿意多承担传染风险朝夕相处吗?可是,如果他是你的家人,你是把心思放在防范上,还是花在祝他早日康复上?员工缺家少爱欠普识。

    普及乙肝及相关疾病的防范知识,明确哪些疾病需要回家休养,哪些是可以经有效方式杜绝的。建立和谐共赢的氛围,员工想看的不是一个飘刀落叶无情的剑影,而是在等一个满目杀气的反派却让人抱爱终生。企业做事要让员工们跳出山外看山,仍能爱上你。

PS:胳膊终难拧过大腿,员工是力量的源泉,同样也是把每天一半时间奉献给单位的人。他们选择在这里付出,在这里相信,所以单位也要有勇气跟力量。

    事情在办的时候,可能只是几个人力人员,几个相关领导,可是这代表的是单位意志。

    大到国家小到单位,想要以公民自主意志去行善做美是很难的,所以有制方有美德,有约方有事实。

    我在新人培训时,告诉他们基础的礼仪,打餐要排队,吃完饭,把凳子放回原位、随手关灯,其实就想传达工作生活中要处处行人方便,不要一味避责。新人吸收了,可是入职后发现老员工完全不是这样,他们会怎么想?

    所以,很多时候单位要站出来,做一个扛着美德的英雄,告知大家,约束大家。告知以训、行、礼,约束以法、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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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薄建,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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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何在?隐私何在?

曹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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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对于一些基本的医疗知识匮乏到让人啼笑皆非的程度。对于体检时员工被查出患有乙肝一事,必须明确几点:1、乙肝并不可怕,根本不可能通过日常生活传染现在乙肝病毒携带者已经受到很大的歧视,国家一再出相关文件保护携带者,现在来看,困难是很多的。记得有位比较优秀的咨询,体检发现乙肝,虽然用人部门和人资都表示可以录用,但体检部门还是建议最好不要录用,意思会有潜在风险。真心希望HR们能够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患者,不要动不动就不予录用,或者辞退!经常出国的人可能会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很多大型外企在中国现在也是拒绝携带者,而他们在国外,包括印度,巴西这样的不发达国家却不敢这么做,为什么?难道仅仅是国家的体制因素?2、除开一些特殊行业明文规定外,乙肝携带者是不该受到歧视的只要不是食品、幼教等特殊行业,仅是乙肝携带是可以聘用的。不说什么大道理了,诸如歧视什么的,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受...

     国人对于一些基本的医疗知识匮乏到让人啼笑皆非的程度。对于体检时员工被查出患有乙肝一事,必须明确几点:

    1、乙肝并不可怕,根本不可能通过日常生活传染

    现在乙肝病毒携带者已经受到很大的歧视,国家一再出相关文件保护携带者,现在来看,困难是很多的。记得有位比较优秀的咨询,体检发现乙肝,虽然用人部门和人资都表示可以录用,但体检部门还是建议最好不要录用,意思会有潜在风险。真心希望HR们能够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患者,不要动不动就不予录用,或者辞退!

    经常出国的人可能会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很多大型外企在中国现在也是拒绝携带者,而他们在国外,包括印度,巴西这样的不发达国家却不敢这么做,为什么?难道仅仅是国家的体制因素?

    2、除开一些特殊行业明文规定外,乙肝携带者是不该受到歧视的

     只要不是食品、幼教等特殊行业,仅是乙肝携带是可以聘用的。不说什么大道理了,诸如歧视什么的,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受这种待遇,你会怎么想? 

   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3、请重视个人隐私

    一个常规的体检,为什么会闹得人人尽知?甚至还引起恐慌,难道中国没有保护个人隐私一说吗?

    我从我们体检科的工作手册上摘录了国家相关文件的一段话: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那么这个事件该如何处理?

    我的建议是,如果员工符合相关要求,并没有调岗的必要性,那么第一选择是不调岗,而是对全体员工的医疗知识进行科普,让大家认识到乙肝并不可怕;如果是对乙肝等传染病有明确要求的岗位,建议为该员工调换岗位;当调换不成功的话 还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

   这个事件给人最大的感受就是悲哀,作为公司hr,你可以站在公司的立场看待问题,但也请你公平的看待问题。中国人历来就这个样,喜欢虐自己的同胞,即使别人只是病毒携带者,即使根本不会传染给任何人,依然有很多所谓的HR们选择了用辞退来伤害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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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爱之花处处开放

无忧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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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不可怕,可怕的是人的无知和自私;作为人力资源部遇到这类事首先了解一下3个员工乙肝的病情,乙肝可以分为乙肝携带者、活动性乙肝、重型肝炎、肝炎肝硬化,其中乙肝携带者分慢性大三阳、小三阳;活动性乙肝又分为e抗原阳性的慢性乙肝和e抗原阳性的慢性乙肝;肝炎肝硬化又分为代偿期肝硬化和失代偿期肝硬化;重型肝炎又可分为急性重型、亚急性重型和慢性重型肝炎。根据员工的病情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先建议员工正规专科医院进行复查并确定病情,如果复查无误;人力资源部可以与公司主管领导申请,根据工作年限和在司工龄给予一定的病假回家治疗,待各项指标恢复后再回来上班,公司安排相关岗位。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作为肝病患者体力和脑力劳动不能过多,否则会影响员工的健康。如果是劳动量比较大的岗位,公司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掌握好"度数",建议公司安排合适的岗位,比如后勤等辅助型岗位。另一方面...

       乙肝不可怕,可怕的是人的无知和自私;作为人力资源部遇到这类事首先了解一下3个员工乙肝的病情,乙肝可以分为乙肝携带者、活动性乙肝、重型肝炎、肝炎肝硬化,其中乙肝携带者分慢性大三阳、小三阳;活动性乙肝又分为e抗原阳性的慢性乙肝和e抗原阳性的慢性乙肝;肝炎肝硬化又分为代偿期肝硬化和失代偿期肝硬化;重型肝炎又可分为急性重型、亚急性重型和慢性重型肝炎。

     根据员工的病情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先建议员工正规专科医院进行复查并确定病情,如果复查无误;人力资源部可以与公司主管领导申请,根据工作年限和在司工龄给予一定的病假回家治疗,待各项指标恢复后再回来上班,公司安排相关岗位。

      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作为肝病患者体力和脑力劳动不能过多,否则会影响员工的健康。如果是劳动量比较大的岗位,公司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掌握好"度数",建议公司安排合适的岗位,比如后勤等辅助型岗位。另一方面,无论传染性高或低,乙肝患者不能与产品做直接接触,特别是快消品或食品;如果是,直接调离现场岗位,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不得已而为之——协商离职;查出乙肝后员工的心里负担比较大,加之公司同事的冷漠,工作质量和效率没有保证;另一方面乙肝一般属于慢性病,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调养,作为公司可以与员工协商离职,给予相应的补偿金。

      请相关医院的肝病专家给员工做一期讲座,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员工对乙肝的认识和理解;让员工清楚一般生活或工作接触,如握手、拥抱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乙肝病毒;让员工了解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正确对待身边的乙肝患者,给他们多一些宽容和理解;同时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做好乙肝病毒的预防传染,让乙肝病毒远离我们的工作生活。

      福利好的单位可以给员工接种乙肝疫苗,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增加员工的稳定性,为公司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随着乙肝病毒防治知识的普及,社会普通百姓会对乙肝病毒有更加楚的认识。正确对待乙肝患者,消除人们对乙肝的恐惧,让爱之花处处开放,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创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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