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司的几个项目不太好,有的项目面临暂时停产的情况(时间不定,2~6个月),当地可能只留少部分的人员维护,剩余的员工领导想放假,等情况好转以后再请回来正式开工,在岗员工可能排班也不是很满。类似这种情况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比较合理,既能多留住员工,又不让企业损失太多?发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80%吗?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非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劳动法律方面的专家解释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具体操作,是以各地的工资支付办法为依据,一般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最低工资”定义: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另外,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下面我们来算一下该案例中的生活费是否合法
依据太原市最低工资是1450元得到
1450X70%=1015元
1450X80%=1160元
1015和1160均大于企业支付的1000元,是不是就不合法呢?
那么,最低工资到底是减去社保个人扣款以后的金额还是包含在内呢?
若依据劳动部于1993年11月24日公布并实施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那么,职工最低工资中不能扣除社会保险中个人应缴费的部分。
若最低工资是2004年3月1日以后确定的,即依据《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按照规定,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应包括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也就是说职工拿到手的最低工资在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实际所得应低于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