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制度规定,销售人员有转正标准,3个月转正考核的时候业绩不达标,而且本人团队协作能力差,不配合工作等,他的上级领导不愿意得罪人,要求人力资源部来处理,这样的情况能直接辞退吗?怎么操作比较好?
所谓“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最权威的定义说法当然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上文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其次,再来看这个辞退理由,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辞退理由,但是公司有没有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呢?如果没有,员工被辞退的理由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补偿。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销售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