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出来,连续签定第二次劳动合同,第三次必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我司员工是07年入职,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是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第二次签定劳动合同时间是2010年9月至2013年9月,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该员工需要签无固定劳动合同,但公司以08年之后连续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后才签无固定期限为理,拒绝与该员工的诉求,继续签定三年有期限合同。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不合理
2008年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合同,都适用《劳动合同法》。区别在于:2008年前签订的合同,不计入”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2008年之后签订的合同,可计算签约次数。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两次合同,签订第三次时,员工一方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一条和原劳动法不同,对单位具有强制力。
如果职工没有提要求,但又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成立,不影响再次合同到期后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单位拒绝或拖延时,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