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各位,现在我遇到一个这样的问题,请问劳动法里有明确规定员工合同期满续签合同不及时企业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吗?
如果有,是怎样的赔偿呢?续签期限是怎样的呢,一定要在员工提前一个月与其续签吗?
比如,某员工是2011.3.2—2013.3.2的合同期,我是不是一定要在2013.2.2的时候就一定要下达续签合同的通知事宜呢?
但是我去劳动局了解了下,劳动局说劳动法未明文规定这样处理,这一块规定有些模糊。。。。那我现在该怎么处理呢??现在这位员工的续签合同超期一个半月,并去劳动冲裁了,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呢?急急急!!!高手们支招啊~~~谢谢各位了
关于续签的问题,我们以前单位是这样操作的:
一、在员工合同到期日前一个半月,向各部门发放一个《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意见调查表》,里面把员工入职时间,已经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次数,合同到期日都写清楚,由员工和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表态,是否续签。
二、如果员工自己写不续签,那单位就不用补偿了。如果是部门不同意续签,就牵扯赔偿的问题了。
三、续签的还好说,尤其是部门不同意续签的,最好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书面告知员工本人,并且让他签收通知。
你们单位这个人没有续签合同,但是已经发生事实劳动关系了,我觉得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给未签合同的补偿的
劳动合同到期允许在到期后一个月内续签,超过1个月按照2倍工资支付,超过一年则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需支付则只有超过的半个月按照两倍工资,除正常工资发放外补齐半个月的工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