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去年7月底录用一名女员工,公司从8月份开始为期缴纳医疗保险,她于8月份怀孕,孕产期为今年的5月底,由于医疗保险需要连续缴纳10个月才能申请生育津贴,因此如果该名女员工的孩子在6月份出生,则我公司可以申请生育津贴,但是如果她在5月份生下孩子,那么她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是由我们公司支付吗?支付的标准应该是什么?她现在33周就要申请休产假,公司如果不批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呢?
产后缴纳够12个月,也可以报销这些费用的。
产期必须是要批的。虽然这事看上去,你们公司挺委屈的,这名员工来了没多少时间,就要产假了,而且可能一休息就是一大半年过去了,甚至还有可能休完产假之后,随便找个原因辞职了,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既然是公司的女员工,其在三期时期,就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不知道贵公司请假的制度是否严格,可以让她按规定提交资料全了,比如准生证什么的,医生的诊断证明等。如果不是晚育可以只给98天产假(新规定啊),以医生标注的预产期开始计算产前产假15天,至于产假期间的待遇,不知道你们在他入职签订合同时候,工资那块在合同上是如何写明的,但是不管怎么样支付都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种事情,关键还是在入职面试那会。
支付的标准可以参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产假是要批的
三期内员工是不能接触劳动合同的,不要因小失大,该给就给吧,不过在北京是连续上9个月就可以报销生育津贴了~
现在比较棘手的问题是,根据她现在的情况公司比较纠结的地方是,如果她领不到生育保险,我们公司按照规定的流程将她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给她,一旦她休过产假后就提出离职,那公司岂不是损失大了吗?而且根据她现在的种种表现,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