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某因长期为公司开叉车导致腰椎骨裂,公司承诺在瞿某养伤治疗期间公司不会对其违纪开除。但公司发现瞿某多次上班迟到、下班缺卡、伪造打卡记录,经公司多次提醒,仍拒不改正。遂以瞿某旷工和伪造考勤记录为由,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瞿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你认为法院会支持瞿某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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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瞿某系某供应链公司员工,其因长期为公司开叉车导致腰椎骨裂,公司为解决其工伤问题与其签订《承诺书》,向其承诺在瞿某养伤治疗期间公司不会对其违纪开除。2019年7月,公司发现瞿某平日考勤存在异常,遂要求其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的纪律制度。但此后,瞿某仍多次上班迟到、下班缺卡、伪造打卡记录,经公司多次提醒,仍拒不改正。2019年8月12日,公司以瞿某旷工和伪造考勤记录为由,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瞿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判决】:瞿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公司系违法解除,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供应链公司无须支付赔偿金。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就好比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工伤职工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但并无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特权。
本案中,某供应链公司向瞿某承诺,在其养伤期间不会对其违纪开除,该承诺的本意是保护工伤职工瞿某在养伤期间的健康权和休息权,并非放弃对瞿某的管理权。瞿某如需看病、养伤、休假等,仍因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瞿某以某供应链公司的上述承诺为借口,无故上班迟到、下班早退、伪造打卡记录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遵守劳动工作秩序的,某供应链公司解除与瞿某劳动关系合法。
一审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 法院
二审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