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概要
袁女士进入上海某工程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合同到期的前30日,工程公司通知袁女士,工程公司的办公地点发生变化,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将不再与袁女士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工程公司会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袁女士在劳动合同终止后领取了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
7日后,袁女士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医生出具了“怀孕38天”诊断结论。袁女士遂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以袁女士的人事岗位已经有新人替代为由予以拒绝。袁女士无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补发离职之日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全额工资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l 裁判结果
在庭审中,袁女士为证明其怀孕38天的事实,提交了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袁女士提供的超声报告单、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也载明了怀孕时间,故袁女士已经证明在工作期间怀孕的事实。
审理机关认为,用人单位是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到期日为袁女士“三期”到期日,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在袁女士“三期”到期前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支持了袁女土的主张。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45.女职工在未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要求撤销解除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如何处理?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又要求撤销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 证据收集
用人单位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通知等书面材料。
| 律师策略
本案例是劳动关系的一个特殊情形,也是劳动关系终止的一个限定条件。用人单位与女员工在终止劳动关系之后,女员工发现自己在在职期间已经怀孕的,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其劳动关系的,因为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前,女员工已处在怀孕的状态,在此情况下,劳动关系需要顺延到“三期”解除。
那么,如何发生避免上述劳动关系无法终止的情形呢?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 系,就不存在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定条件了,自然不能恢复劳动关系。
如果女员工提出辞职后,发现自己怀孕,能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吗?
答案是不能,女员工对自身情况的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后果,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必然处于解除的状态。
2楼 may水中天
好的企业要补充条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的要去验孕,哈哈哈😄或者要领取补偿金前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了”
1楼 may水中天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已经领取了补偿金,离开了公司,7日后发现在职时怀孕了,那公司也不知道她怀孕啊!应该不予以支持!毕竟已经完成了离职手续,领取了补偿金,离开了公司!如果这样都能告成功,那公司是否以员工因个人原因在离职前没去做验孕,发生以上以上事件,导致公司经济损失,严重破坏公司形象,外界以为公司是故意违反劳动法的坏企业。告员工要求赔偿?这样的案件导致女生更难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