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入职登记表大家应该都不陌生,绝大多数企业在办理入职手续时都要求员工填写。但是,这份登记表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呢?企业HR会正确利用吗?
一、可否以入职登记表上虚假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入职登记表上的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比如学历、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另一类是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信息,比如家庭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
首先,需要确定虚假提供的信息属于上面的哪一类;
其次,如果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虚假信息,企业还需要提供已经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岗位录用条件的证据;
最后,如果劳动者已经入职工作了一段时间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劳动者确实不胜任该岗位(不胜任的原因与虚假入职信息有关)的证据。
例如,在(2018)粤03民终23318、22319号案件中,深圳中院以李某在《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填写的学历、工作经历均系虚假为由,裁判李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大幅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二、入职登记表一定要明确试用期录用条件
很多企业的入职登记表内容仅有员工的个人信息,这种设计在本律师看来是失败的。
因企业在试用期辞退员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中,往往由于企业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裁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已。
因此,在入职登记表上一定要明确试用期录用条件,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例如,在(2018)粤03民终620号中,深圳中院认为用人单位一审提交了《评估表》证明黄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并据此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并未对其试用期录用条件、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制度等进行举证,故用人单位主张黄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填写入职登记表可以视为签订劳动合同吗?
实务中,有的企业往往忽视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遇到劳动纠纷,就主张入职登记表等同于劳动合同。
关于该问题,笔者检索了深圳中院在2019年作出的19篇相关判决后,发现上面这一主张无一得到支持。
那么,入职登记表就真的不能作为劳动合同使用了吗?
笔者经过分析(2019)粤03民终9108号判决书,并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入职登记表只有在满足了以下全部条件时,才可能会被认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
1、入职登记表必须包含岗位、工作地、合同期限、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工资待遇、社保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入职登记表必须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3、入职登记表必须体现出双方各执一份。
当然,真要有精力把入职登记表设计成上面这样,那顺手起草一份劳动合同,它不香吗?
2楼 让一切归零
想学习那份评估表😬
1楼 李新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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