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内容的第(一)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如果是工伤工资未全额支付,后续仲裁补发全额工资,这条“(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也是符合这条规定吗?也需要支付补偿金呗?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2-05-24 15:07 回复 赞(0) 1楼
85条讲的是行政机关的职权,即责令支付,不支付的可以责令赔偿。
如果是员工要求企业支付,可以依据38条要求企业补齐工资并支付补偿金,其中补偿金是以离职为条件的,如果仅仅是要求补齐工资,继续工作的话,企业无需支付补偿金。
所以,当企业欠薪时,员工可以几个选择:
1.按照38条要求补齐工资支付补偿金,但以离职为条件;
2.仅要求补齐工资,继续上班,无补偿金;
3.向劳动局投诉,要求劳动局责令企业支付,企业仍不支付的,劳动局可以责令50%-100%的赔偿。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2-05-24 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