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们公司在北京(国企),今年3月在江苏镇江设立了分公司。营业执照上写的是负责人并非法人。请问这种情况要把人从总公司调过去需要走什么手续呢。
1、是否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
2、司龄是否按照入职总公司计算。
3、是否正常走离职手续的,如果不要需要出示哪些资料或者是签订什么协议。
4、涉及到的法律风险。
以上,非常感谢!
奔跑的秦律师 2022-04-12 17:15 回复 赞(1) 9楼
看到一些错误回答,实在忍不住,答复如下:
1、是否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前提是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司龄是否按照入职总公司计算?
计入,前提是总公司没有买断该员工在总部的工龄。
依据:最高ren min fa yuan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ren min fa yuan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3.是否正常走离职手续的,如果不要需要出示哪些资料或者是签订什么协议?
建议总部走离职手续,虽然中国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否认双重劳动关系,但为管理区分明确,离职手续还是要的。
另外,总公司、分公司、员工可签署三方协议,约定清楚,劳动关系由总公司和员工转为分公司和员工,总公司的工龄由分公司承继、工资待遇等内容。
4、涉及到的法律风险。
这属于兜底问题了,风险主要在与总公司工龄的处理、社保的异地缴纳、工资待遇等,这些问题与员工密切相关,需要和员工妥善沟通,并落实到书面协议上。
以上,供参考。如有问题请与我联系,13262652303(微信同手机号)
樱桃小丸子39806 2022-04-06 01:57 回复 赞(0) 8楼
我爱你
bob1111 2022-03-29 11:34 回复 赞(1) 7楼
路过,看到问题有一定的异议,专门搜索了下,做下补充吧。
共同的基本认识:公司作为完整的法人实体,可以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到银行开设账户(基本账户),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严格意义上不能享有法人的各项权利,但现在法规逐步开放,分公司在具备各项条件后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有但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业务合同及其他合同是大概率不可以的。分公司即使领取营业执照,也需要符合条件才可以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否则很难做到工资或奖金等现金业务。且,还是社保账户的问题。劳动合同--工资账户--社保账户的统一操作,望楼主考虑清楚。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2-04-06 08:41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2-03-28 18:19 回复 赞(2) 6楼
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能写负责人,而不能写法人(法定代表人)。
1.只要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以以分公司为主体签订劳动合同;
2.工龄当然连续计算,除非总公司支付在总公司期间的补偿金,所谓的工龄买断;
3.建议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即总公司、分公司、员工,约定劳动合同转分公司后的一些事宜,包括调转时间、工龄计算、工资待遇等等。再由分公司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按规操作,没什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