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了试用期和转正具体薪资,但是转正日期到了,公司同意转正,但转正之后只添加公积金福利,薪资还是按照试用期薪资计算。老板找谈话,明确表示员工的工作公司是认可的,单方面由于公司业绩不好导致整体水平低,所以才提出此方案。劳动合同,薪资确认书等文件中都有明确表明薪资。公司口头表示,如果后期公司状态转好,以其他形式可以补回少发工资,后面的薪资再做调整。员工沟通时未反驳,后面觉得不行。
问题一:公司暂未明确表明转正期,但是约定的试用期已到,员工是否已自动转正?
问题二:如果因为此方案不同意,员工是需要按照正式工提前1个月,还是按照试用期提前3天,可提出离职?
问题三:是否可以随时提出离职并办理手续,是否可以索要补发薪资和补偿金?
问题四:如果当时沟通时员工默认表示同意,后面又反悔,还能索要薪资和补偿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