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请问具体怎么操作啊?是先在单位贴个公示吗?然后再向上属单位申请报告一下吗?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1-05-06 10:31 回复 赞(0) 2楼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是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之一,如果是(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也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目前对于上述条件只是原则性规定,未见有详细的判定标准,是否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只有仲裁及法院依据自己的理解判定了。
符合了经济性裁员条件,建议履行如下步骤:
1.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公司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并拟有具体的方案;
2.公司将方案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根据反馈的意见修改方案,再征求意见;
4.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沟通裁员事项,并通过备案(目前经济性裁员是备案制,无需得到审批,但是否能够得到备案,各地也有不同)。
5.实施裁员计划。
目前很多企业不走经济性裁员,因为风险、成本及信誉的问题,而是走分批或者集体协商解除合同,这样不需要履行上述的程序,但需要员工签署协商解除协议书,而非按照经济性裁员单方通知解除。
采用哪种方案看公司具体情况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