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因某地产行业发展不景气,撤掉了某地产项目,故原地产项目人员大批辞退,基本没有给与赔偿,部分人员是没有出满勤,给予满勤核算。之前公司没有签订合同(2014.4月份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入职一年后公司给予缴纳五险,单休;目前现有一设计岗位人员提出劳动仲裁,提出以下几点要求:1、给予赔偿 2、补偿未缴纳社保部分 3、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工时的双倍工资 4、赔偿周六的加班费。5、重新再公司给予安排一个岗位,薪酬不能低于之前岗位工资。(现在该地产项目撤掉之后,没有该岗位),公司想协商解决,现在公司该如何做?
飘梦火 2014-07-01 15:07 回复 赞(0) 3楼
1、员工仲裁后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协商,首先和员工摆明公司的态度,我们是想解决问题的;其次,告知员工如果走劳动仲裁,费时费力,而且影响他以后的职业生涯,让员工主动放弃仲裁请求;再次,既然员工走仲裁,肯定是咨询过,而且公司裁员在先,应该给与补偿的。
2、补偿金额:(1)直接辞退需要公司补偿赔偿金,2N+1个月工资;如果协商解除合同就是N+1了(2)补缴社保方面跟员工说清楚,保险不能折现,如果补缴,员工也需要出个人部分的,很多员工一看需要自己出钱,就会放弃这块的诉求,而且在青岛社保属于劳动监察管理,仲裁不管的;(3)双倍工资是需要补偿的;(4)加班费可以以公司已经发放为由来拒绝,不过这个需要看你们的工资表是如何来制作的了;(5)关于重新安排岗位,可以直接跟其商量已经按照辞退或者协商解除合同了,不予考虑重新安排岗位。关于补偿金额,其实就是双方协商的过程,如果企业方谈判足够强悍,也可以不补偿或者补偿很少一部分。
3、另外,毕竟是公司原因导致员工失业,HR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源,给该员工推荐几个合适的岗位,如果他急于新工作了,相信也没有多少精力再付诸仲裁了吧。
流音桥 2014-07-01 15:07 回复 赞(0) 2楼
1、首先,员工提出的要求,每条都切中法律法规要求,那么,对于公司来说,面临着2个问题,一个是当前的问题,另一个是后续的问题。
2、当前的问题中,公司必须补足的有:(1)未缴纳的社保部分。员工开始工作,就意味着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理应在一个月内签订,社保的缴纳时间也是这个时间作为起始时间。所谓入职一年后公司给予缴纳五险的说法是非常荒谬的,称之“法盲”两字不为过,或者是单位明知故犯,逃避责任。(2)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3)周六加班费。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是双休日,单位做六休一不是不可以,但应当按加班算。除非单位的这个岗位已申请综合工时制。这三项可以说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无论单位是否辞退,都是要有的,我建议单位不要去在这个方面“砍价”,因为一方面员工知道自己权益的情况下(从这名员工的要求来看,非常熟悉法规)不可能让步,即便让步了,一年内再次仲裁单位还是吃瘪。
3、员工提出的第1和第5个要求,这个还是可以做做文章的。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发出书面的通知,劳动者手中没有掌握实质性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那么可以按第5条操作。作为劳动合同变更来处理。
4、从案例来看,多半是手续都办完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即员工的第5点要求。若不能继续履行的,给予赔偿金(双倍工资标准)——即员工的第1点要求。
5、一旦涉及到群体事件,那么单位就要对后续有充分的准备。因为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一旦这一例诉求成功了,那么后续肯定其他人也会来找单位,单位必须有一个预期的心理准备。或者单位如果有底气的话,可以安排一个集体谈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或者拿钱走人的(尝试单倍补偿金),都确定好。
6、制度的完善。劳动合同不在1个月内签订的做法、不及时缴纳社保的做法、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都是违规操作。该完善的完善(及时签合同、及时缴社保,该承担的承担,案例中若超过12个月未签订合同,视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让人头疼的问题),该通过合法手续解决的通过正式渠道解决(单休问题,有些特殊岗位不适用做五休二的,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综合工时制)。
以上,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