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反方观点,理由如下:HR不可能有这种权利
1、HR不可能享有这种特权。不要说HR,就是其他中层、高层包括总经理、董事长在内,在制度、流程等约定或规定的范围内,是不可能享有这种特权的,即主观上不喜欢的求职者就可以给否决掉。因为稍微推演一下就不得了,就极可能带来非常危险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想想看:任何人都有自己喜欢或不喜欢的事物或人,包括三观、爱好、身高、长相、学历、籍贯、穿着等,如果按照这样来否决或不否决一个人,这怎么可能不违背招聘制度或公司其他规定呢,如果享有了这种特权,招聘包括公司其他方面,还有规矩可言吗,一个没有规矩或者说任何规矩都可以被打破的公司,还能够叫“公司”吗?
2、现实中的否决,并不是真正有此权利。然而,在现实的招聘工作中,HR招聘人员或者其他与招聘相关的HR人员,往往在从事着“把自己不喜欢的求职者”给否决掉的事情,这种做,HR只有自己感受或品味,是不敢真正拿到桌面上来说的,毕竟否决的理由与招聘所要求的条件没有半毛关系。这样的否决,包括其他管理人员在内,并不是真正有这种权利,上级或公司也不太可能明的暗的赋予他们这种权利,然而,他们为什么还要这样做呢?这是因为,他们要越权,他们在擅自行为,他们会更加大胆的这样做,因为这样做了之后,是任何人也检查不到任何证据的,喜欢或不喜欢,会留下什么证据嘛,在HR这里,直接就给否了,根本不转到后一招聘环节,查无对证。但凭心而论,这还是很无耻的,平白无帮的抹杀了人家一次找工作的机会,如果我们HR去找工作时,也遇到这么一位同行,遭遇同样的抹杀,会是什么的无助和郁闷啊。
3、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文化发展遵守“双百方针”,在团队人才配备上,其实也是一样的,也需要各式性格、能力、背景、经历、年龄等不同的人在一起,充分发挥大家的长处,求同存异到“公司或部门或工作的共同需要上来”,而不是按照HR或领导的统一要求、如同一个模子般倒出来的一众人,太趋近的人在一起,创新能力、团队迸发出来的力量都是非常有限的。团队管理,就是需要管理者并各式各样的不同人想办法捏合在一起,这就是管理的艺术,这是一个永远神秘的话题,没有最好的办法,只有更适合、不断改良的办法。
其实,只要关注到了“主观上不喜欢”与“有权利”这两个词组,就不难判断了。支持正方的朋友,多半是从HR者或其他管理者实际工作中的做法来判断了,毕竟“实际做法”与“有权利”不是一回事儿,您认为呢?
虽然我更支持“有权否决”的观点,但毫无疑问不管正方还是反方,在执行层面上都各有利弊。我说一下我选择正方的理由,经济学上有个“理性人”假设,即假设所有人做出的经济决定都是出于理性思考的结果。我们假设HR在用人时,是站在对公司的了解、客观、公正、对应聘人员有效沟通、出于对公司有利的角度等的基础之上,如果在这样的前提下,不喜欢该求职者,那么说明该求职者大概率是不适合公司的,HR应有否决权。
虽然我更支持“有权否决”的观点,但毫无疑问不管正方还是反方,在执行层面上都各有利弊。我说一下我选择正方的理由,经济学上有个“理性人”假设,即假设所有人做出的经济决定都是出于理性思考的结果。我们假设HR在用人时,是站在对公司的了解、客观、公正、对应聘人员有效沟通、出于对公司有利的角度等的基础之上,如果在这样的前提下,不喜欢该求职者,那么说明该求职者大概率是不适合公司的,HR应有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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