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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干部职工生育三孩,可享受带薪产假一年,在海拔4000米以上地区或边境县工作的干部职工生育三孩可享受带薪产假一年半(含国家法定产假假期),配偶享受陪产假30天(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假期中)。干部职工按规定生育,在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享受育儿假15天。将落实产假、育儿假等养育措施纳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在自治区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除岗位津贴之外的其他全部工资待遇和除年休假假期之外的福利待遇(含休假包干经费),产假期间视同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并享受正常晋升政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待遇。认真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将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