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待遇享受条件
1)参保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上月及当月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2)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1日起,其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在产假期间连续参保缴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中断缴费后补缴的,不计连续参保缴费。
注意: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算办法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
注: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是指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时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
2)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3)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假期天数:
①自然分娩98天
②难产128天
③多胞胎生育的,另加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