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女生育津贴天数:顺产的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生育或流、引产时已正常参保一个月以上但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可补支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中断缴费的,生育津贴暂停发放。补缴后,生育津贴予以补发。
当年度新成立用人单位,其职工生育津贴以当年度首次参保月份的单位正常缴纳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0,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生育津贴天数计发。
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不需单位或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符合发放规定的,生育津贴将于生育医疗费结算次月起按月发放至生育职工社保卡金融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