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核算一直按照工资总额/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员工申诉:工资核算按照工资总额/21.75*实际出勤天数,并按此要求申请不足工资差额,法院仲裁中是否合理
公司也可以解读为,工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21.75缺勤天数。
按员工的说法,如果这个月是22天满勤,要多付给员工0.25天工资吗? 公司的这种算法也是合理的,仲裁不会这么死板的。
标准工时制是21.75天/月,但如果你们公司不是标准工时制也就不一样处理了。
从个人的理解,如果应出勤天数你们是按照周一到周五的正班天数的话(有些月份比21.75大,有些月份比21.75小),一般仲裁都是会予以认可的。
不过话说回来,员工非要较真21.75,你算来下一个月能差多少呢。最满的月份的话最多是23天,就算按照月薪10000,也就多600块钱(注意不是每个月,只有这个月,下个月可能比21.75还少,又会少发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