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因为员工无法完成当月的事务,公司将他辞了,这个时候是否需要支付补工或者经济补偿金呢。他本人工作一般,这个月的绩效没完成。辞职的手续都办好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你的描述,员工无法完成当月的事务,但没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所以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雇。所以赔偿是应该有的。
不过员工自愿离职就可以不必要赔偿了。
如果在试用期期间,可以按照规定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辞退,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超过试用期,就要协商解除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处理,如果与员工协商无果就要慎重处理,以免发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