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校公司,五月份的时候招了一个员工,并且签订了三年半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现在九月份该部门主管以编制问题想要辞退这名员工,并且以考核名义来为难这名员工,说如果考核不过就让其离职,但是这名员工的工作能力能胜任该工种,并且无违反任何规章制度,请问该主管这样做是否合理?公司可以以这个理由辞退这名员工吗?如果员工想要经济补偿的话要补偿多少呢?这名员工的月工资是3000元,但是合同里没有明确写明薪资是多少,只是写了不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
首先该主管这样做肯定是不合理的。辞退是需要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如下: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就是说选择权在你,你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不继续履行则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双倍补偿。
补偿标准是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试用期结束,因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你:是合法辞退,不用向你支付经济补偿,但应由你支付试用期内的工资。
3、如果单位没有与你签定正式合同、只是单独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限应视为固定期限合同,这期间你可以要求正式合同期中正式员工的工资而不是试用期工资。
附:关于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无理由辞退员工,员工又不想自动离职的,那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办法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