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有一名员工于5月4日发生工伤事故(右手食指开放性骨折)已5月24日出院在家已休息 ,(依据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她最多也只能休3个月 ),(5月4日至8月3日)三个月期间公司按全额工资发放。 已于8月初 书面通知该员工返厂报到,但返厂通知函该员工拒绝签收,也未回公司报到。(还说她手有后遗症,无法正常工作)
已于8月10日进行伤残鉴定,结果预计10月中旬才能出来。现在公司也不能和她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应该怎么处理?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治疗或伤情稳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停工留薪期终止。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并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如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所以如果她确实有医院证明,停工留薪期最长可以达到12个月,如果她没有,过期了还不来上班,你可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条件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其一次性残疾赔偿,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依照其工伤等级),如果达不到等级,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经济补偿金就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