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下大家,公司有位员工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接了外来业务在公司操作,被公司发现后勒令改正,但是招拒绝,后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员工未按照流程归还公司财物,且相关材料拒不签字,则HR未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员工以公司未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由,向劳动监查大队举报,我们向劳动监查大队说明事实情况后,表示只要员工按照流程走完,并且相关材料签字认可,则会给予解除证明原件。但是经过多次协调,员工仍然不签字(一些材料已经通过EMS邮寄至他家,并且留有底单记录,且寄到后有跟员工反馈快递已到),但是监察大队开出整改通知书,告知必须给予解除证明原件,其实我们不是不给,就是希望按照规定和流程办理完手续再给,这样有问题么?员工即使不签字拿了这个证明,后续会不会去法院起诉公司,如果起诉了,公司会面临什么情况,有什么需要提前注意的?请大家帮忙!
公司扣着员工的解除证明肯定是不对的,一码归一码,员工不归还公司财务、不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可以采取别的法律手段处理。HR还是要给员工阐明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没必要给自己制造麻烦。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式两份,说明员工因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此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员工签字再盖章给员工,同时将员工详细违纪情况及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EMS发出,并公告备用。
另外如员工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也可以起诉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案例中员工的恶意离职,我认为单位同样可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同时注明其未办理移交,物品未归还。我想如果是这样的证明换了其他单位也会慎重考虑是否能用此类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