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年4月,员工郑某入职某公司跟单岗位,最新一次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至2021年3月。2020年9月8日,公司在办公室公共通道顶部安装了一台自动跟踪式摄像头,背对包括郑某在内的5位员工,经理可直接在手机调看监控录像。
“摄像头就像一双不信任、不尊重的眼睛,我们的一举一动都盯着,就连起身去倒水也会被自动跟踪,这不合理”,对此,郑某等员工都认为他们的隐私被侵犯,于是多次通过邮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
管理层则表示,此前公司发生过两次电脑失窃事件,有必要安装摄像头,并不针对某位员工,且在当今社会环境下,摄像头遍布各个公共场所,员工们应该尝试适应。
“那能否将摄像头移至公司大门入口,不要对准员工,或在工作时间暂时关闭监控呢?公司场地不大,办公期间大家都在,公司的资产可以一起照看。”郑某等人再次向领导提出建议,但均被驳回。
同年9月10日、11日,与管理层沟通无果的郑某和同事一起用木棍将垃圾袋套在了摄像头上,导致监控画面无法正常显示。两日后,公司认为郑某联合其他员工抵制公司安装摄像头,不服从管理还恶意遮挡,遂以郑某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郑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雇,遂诉至宁波高新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决定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属于内部管理行为,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公司应以积极的态度与员工沟通解决问题。郑某和同事擅自遮挡摄像头的行为确有不妥,但他们只实施了一次遮挡行为,且9月11日下班时已恢复摄像头正常使用,未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秩序等造成严重后果,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也未指出遮挡摄像头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因此,公司认为郑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郑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应按照相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终,宁波高新区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郑某赔偿金17万余元。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职场新语
一、用人单位有权安装摄像头
正如法院所分析,公司决定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属于内部管理行为,法律并不禁止企业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故此,用人单位有权安装摄像头,但是不能在洗手间、更衣室等私密性强的场所安装摄像头。
二、监控视频管理注意事项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企业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换言之,企业只能基于安全管理、劳动秩序所需要管理和使用这些监控视频,不能随意泄露,反之则会有侵权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