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为了减少成本,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的声明,大致内容如下:
也有试用期不给缴社保,又或者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行为。最近,我在后台也收到一些HR的疑问,这些降成本的方式到底对不对?人社部早就明确过:社保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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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拟定了放弃社保声明,单位还需要缴纳?
需要。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雷打不动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协议无效。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
02
把社保换成现金,直接交给员工可以吗?
不可以。这属于无效行为,因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上交给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意思就是,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同样不得无视,但凡行政部门查实,企业与个人均会受到处罚。
03
“被自愿”了,该怎么办?
若发生公司强制不缴社保,并逼迫员工签相关证明的话,人社局会做出相应处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企业如果强制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且违法的,最后企业依法处理,照样需要缴纳。
04
可以劝员工放弃社社保,增加工资吗?
不可以。对于员工来说,社保的按规定缴纳是对自己负责。对于HR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负责。相信你也看到了,今年出现的各种大环境都在考验着HR,而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懂法律。
友情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意:
1、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不够保险个人部分扣缴额,需要员工个人承担个人差额部分费用
2、员工入职月自行或前单位已经缴纳社保;员工离职月员工入职下家单位时间早于社保征缴时间,且员工要求必须携带解合书,按时入职同时下家单位为其缴纳当月保险,如果员工月初离职或者月末入职,企业未缴纳社保,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百分之百胜诉,单位是必须要全额补偿的,还要承担高额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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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这类情况出现?
(1)入职时间提早规划,避开“尴尬盲区”;
(2)把离职减员追缴风险提前预防,尤其是当月缴纳下月社保费用的地区,做工资扣缴时要提前注意这个问题;
(3)全国性公司,社保规则复杂的地方,建议多查询当地政策或者咨询专业机构;
(4)在合法界限内,把握“合理”的度,类似于“21日离职而当月未缴”这种明显不太合理的做法,应当慎重,在外部合法边界内制定合理的内部规则。
(5)目前社保是没有追溯期的,一旦出现历史问题,企业就要给员工补缴,所以潜在风险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