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4日,公司解除与林戴玉的劳动关系,并向林戴玉邮寄送达了《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
林戴玉在应聘时提交的《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严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关于资料真实性的约定条款。
林戴玉承认其于2015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个人认知偏差,以为摆酒后才算结婚,故在《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一栏填写未婚,6月15日,林戴玉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万元,仲裁委裁决驳回林戴玉的仲裁请求。林戴玉不服仲裁裁决,于2018年2月7日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林戴玉未如实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该行为不妥,但公司解雇违法。林戴玉从事的是人事行政工作,婚姻状况不是其工作能力的影响因素,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辞退林戴玉,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林戴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林戴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500元。
公司上诉:入职时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
二审法院: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劳动者即使未如实说明,也不能认定为构成欺诈。依照上述规定,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的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公司也未提交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证明林戴玉隐瞒已婚的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故公司以林戴玉入职时“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辞退林戴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林戴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楼 皮诺曹29342
这种辞退员工的理由过于牵强,心平气和说明解雇原因比较符合实际,员工也会表示理解。
1楼 青青小娜
越看这些越没信心,感觉啥都构不成辞退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