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徐某在深圳某酒店供职,历任多种岗位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该酒店通知徐某终止劳动关系。徐某要求酒店按其工作8年的年限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000元。该酒店认为徐某应按3年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12000元。双方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经当地仲裁委裁决后,徐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该酒店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2000元。审理过程中,因未签书面合同,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供直接证据。但酒店提供了徐某的辞职书一份,称徐某在其处工作8年不假,但其在2006上半年曾经辞职,在半年后重新入职,故应按3年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徐某辩解称,该辞职书实际上并未履行,系酒店在该期间重新装修了3个月,故要求其书写辞职书的形式暂停工作,双方说法不一。那么,你认为法院会采纳谁的意见,最终会如何判决?
解析:本案的争议主要在于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到底由谁承担?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酒店提供了徐某的辞职书,徐某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辩解。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应当认定酒店的主张成立,因徐某中途离职半年,其工作年限应重新计算,故应支持酒店的主张,按徐某工作年限为3年计算其经济补偿金;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双方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现该酒店提供的辞职书证据不能证明徐某的复职时间,不足以证明徐某离职半年、重新入职的事实,且徐某对该辞职书的证明目的予以否认,使徐某工作年限的事实处于争伪不明的状态。虽然徐某对其辩解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举证责任应当倒置,用人单位应对处于争伪不明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应支持徐某的主张,按其工作年限为8年计算其经济补偿金。
8楼 spring0312
看不到审判结果,模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举证责任应当倒置!劳动都的辞职书不是单位的重要证明吗?支持第一种,如果是酒店装修,员工受迫写的辞职书另当别论
7楼 兰兰1
看不到审判结果,模糊
6楼 兰兰1
看不到审判结果,模糊
5楼 luck123
发案例的时候应该把最终审判结果附上,谢谢
4楼 Bruce28473
关键看不到审判结果
3楼 高基11075
发案例的时候能不能把最终审判结果附上。。。。。
2楼 高基11075
发案例的时候能不能把最终审判结果附上。。。。。
1楼 淡遠
两种观点不同结果,所以第二种是最终结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