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员工过了试用期之后买社保,在合同条款表述:应乙方要求,甲方在乙方转正后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仓库基础员工公司不买社保,劳动合同条款表述是:A.应乙方要求,甲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折现补贴给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已包含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不再额外支付乙方的其他开支。乙方个人社会养老保险等均由乙方自行缴纳。B.出现了乙方要求补缴社保、劳动行政部门(含社保经办部门)要求补缴社保及发生了有关社保争议(含仲裁、诉讼、起诉)等情形,乙方必须要将甲方支付的社保补贴所有费用返还给甲方,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以上两个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是有效条款吗?
不买社保的员工,可以采用签订劳务合同代替吗?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4-04-17 15:08 回复 赞(0) 2楼
1.如果事实上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签劳务合同等所谓的规避方式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民不举官不究!
2.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下,约定不缴纳社保是无效的,如果真的给了补偿(是真的给,而不是含混的说含在工资中),可以要求员工返还,但LPR4倍的资金占用损失未必会被支持,通常资金占用损失是LPR的1-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