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12.18发起离职审批,离职时间是1.31,主管已通过审批,但由于该员工属于刺头员工影响其他员工工作氛围,主管在1.21号告知员工第二天不用来了,当时员工并没有表示什么。
今天员工联系人事询问赔偿金事宜,员工主张自己12.18提出申请于1.18方可离职,后主管让其上到1.31也同意了,而公司让他1.22就离职属于单方面解除应付赔偿金,请问是否合理?
对此还有些疑问,望大家帮忙解答一下。
1、员工是主动离职的,发起离职审批上写了离职时间是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还是员工提出?如果属于双方协商,是否可以在员工提出离职时先不约定离职时间,而后30天内公司随时批准其离职?这样的话好像保留了员工随时撤销离职的权利。
2、员工离职审批通过后,公司是否有自主权让其在离职日期前离职?
白色幽默 2024-01-23 14:53 回复 赞(1) 2楼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辞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那么问题来了,劳动者提出离职后的30天内,用人单位可以让员工提前走人吗?
01
先来看个案例
刘某2019年10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2021年7月5日,刘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离职。
在离职申请单上填写拟离职时间为2021年8月5日,但公司在收到刘某的离职申请后便和刘某提出,刘某办理交接后下周开始就可以不用来单位上班了,工资会计算至最后上班时间。
但刘某认为自己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单位也应当保留双方劳动关系至一个月结束,公司提前通知她离职属于违法辞退行为,因此刘某在2021年7月12日离开公司后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共21760元(5440元/月2个月2倍)。
处理结果: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事项。
争议焦点:提前30天向单位提出离职,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前离职吗?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
案例讨论: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法条规定,劳动者无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者根据本法条的规定,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时,用人单位是否也必须要在一个月期满后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呢?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已经明确了自己的离职时间是一个月以后,因此劳动关系也应该存续到一个月之后,单位在这期间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应当视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提前三十天的规定是对劳动者行使单方无因解除权程序上的限制,是为了用人单位在这三十天中可以找到合适人选接替岗位办理交接,如果三十天期满,象征着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程序义务;
此时哪怕用人单位不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也可以离职,但如果用人单位在这期间同意了劳动者的离职申请,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评析:
本案应当采纳第二种观点,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相应的劳动者也应当承担一定义务,此处的提前三十天的规定就是相应的义务;
但该法条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三十天后才能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继续让劳动者工作满三十天后离开,也可以选择在劳动者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后立即同意,这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本案中刘某提出离职后虽然在拟离职时间处填写2021年7月31日,但并不代表劳动关系必须保留到这个时间,公司在收到刘某的离职申请后可以对刘某的离职时间进行选择,无需等到三十天期满。
刘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刘某的离职意愿之上,并不构成违法解除的情形,同时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对刘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的行为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