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2日范某入职某技术公司,2014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担任行政助理岗位工作。
2020年8月24日,范某作出《行使解除权通知书》,内容为“在职期间贵司未及时支付2015年奖金11000元,违反《劳动合同法》,本人依法行使解除权。即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贵司支付拖欠的11000元奖金及12个月赔偿金”。范某离职前月均工资为6094.89元。范某提供公司《2015年员工奖金明细表》,该表显示范某奖金金额为11000元。
仲裁结果:2020年8月20日,范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21年1月2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范某2015年度奖金11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6186.12元。裁决作出后,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公司起诉称:1、不支付范某年终奖11000元;2、不支付范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186.12元。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哪一方?
A:范某
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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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3-04-14 15:49 回复 赞(0) 6楼
案例强调5年前,因为在职期间对于薪酬的诉请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所以5年也好,10年也好,离职后1年内都可以主张。
对于奖金、年终奖、加班费这些问题,只要员工提供了证据有,公司无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的,就会支持员工的诉请。
之前的回复中我提到过证据优势问题,尤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只要员工能够提供一定证据,法官能够内心确信的,基本都会支持。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3-04-14 16:45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3-04-17 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