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1-02-07 14:29 回复 赞(0) 6楼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该条款规定的是没有约定补偿金额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如果约定为基本工资的30%,应当视为有效,如果该3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可以要求补齐,但是不能因此认为竞业限制合同无效。
理论上,竞业限制协议是自愿签订的,如果员工不同意签署,公司无权要求必须签署,但是很多公司为了避免员工拒绝签署,就在入职或者晋升时要求签署,如果不签署的,不同意入职或晋升。
如果你已经签署了,又想让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只有你不属于竞业限制岗位这一点来说,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你不属于这样的人员,自然竞业限制无效,实践中也看到过这样的判决。
很多公司虽然已经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员工离职时,会明确通知员工不需要遵守,因为公司不想支付补偿。所以,是否需要遵守,离职前也可以与公司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