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个员工试用期内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名誉损害。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把她辞退了,然后给了辞退通知书、然后让她写了离职申请表、离职考勤及薪资确认表、离职证明。其中离职证明是一式两份,给了她一份她回家了,后来中午吃饭她趁我不在公司把又回来公司把另外那一份离职证明从我抽屉私自拿走了,不愿意拿回来。这样是不是构成盗窃罪?并且她入职十几天就告知公司她怀孕了,工作态度和人品都存在问题。我们可不可以再给她发送一份辞退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和“私自拿走公司资料”两个理由。估计她会去申请劳动仲裁,我们要做的准备有哪些呢?期望大家的回复~~~~~谢谢了
一片蓝色的雪 2020-07-22 13:50 回复 赞(0) 9楼
1、“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的证据是什么,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与名誉损害有多大,有书面证据吗?员工承认造成损失与损害了吗?
录用条件入职当初有给员工确认吗?确认的条件上是否有失职的相关内容?
如果仲裁的话,你这些东西都要拿出书面的证据出来才行。
2、私自拿走离职证明不存在什么盗窃罪,罪行的判定法律有很具体规定的,不能你说盗窃就盗窃,只能从侧面反映这个人有问题而已。再者,本来离职证明就要给员工一份的,他私自取走存档资料也挺神操作的。
3、怀孕与否在这里并没有多大的意义。难道人家连怀孕的权力都没有?
4、再来看,你们公司规章制度是否有明确规定给公司造成多大的损失可以辞退,制度是否合理合法?员工是否收到该份制度呢?
一点想法:
1、检查公司制度是否合理合法,对于重大违法规章制度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要明晰化,写进规章制度,并且公布于全体公司员工,保留相关书面确认资料;
2、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明晰化,入职当天最好签订告知函,明确清楚哪些行为及事项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辞退,并且要告知工作职责以及考核项目;
3、有明确的实证失职的,要有明确的书面证据,并且要让员工签名确认,保存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