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1-05-31 09:33 回复 赞(0) 19楼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员工出具书面离职证明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所以,我们应当讨论的问题是不出具的法律风险,而不是出具的法律风险,网上可以搜到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给员工造成损失而赔偿的案例。
对于楼主的问题:
1.离职证明如实开具即可。
2.公司要建立公章管理制度,避免偷盖。至于技术手段(PS等)假章,可能会给公司造成一定麻烦,但是经鉴定不属于公司公章,公司最终并无责任(除非形成表见代理),这也是无法预防的。